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2年度,317號
SYEV,92,營簡,317,200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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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都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
    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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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都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