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都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
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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