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保險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溫宗明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豐
訴訟代理人 陳乾仁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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