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六一五號
上 訴 人 吉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添才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得意溫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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