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О六號
上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佐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
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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