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0年度,506號
SYEV,90,營簡,506,2003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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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О六號
  上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佐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
  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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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