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簡附民字,92年度,17號
SYEM,92,營簡附民,17,200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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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營簡附民字第一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許蕙蘭
                      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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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