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營簡附民字第一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許蕙蘭
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