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2年度,1808號
PCEV,92,板簡,1808,200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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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八О八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放款借據第八條規定:「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 務,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 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 及為便利兩造應訴,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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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