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92年度,2149號
PCEV,92,板小調,2149,200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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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小調字第二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成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欽
  相 對 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旺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 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約書明訂:「本契約如有爭執時,乙方同意以甲方所指定之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有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 造顯然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台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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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