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賴淑珍即摩登企業行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承受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業務)
代 表 人 許虞哲
右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
一二二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所明定。該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本件聲請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判決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三號裁定,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規定,應專屬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另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裁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