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92年度,465號
TPSV,92,台抗,465,200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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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五號
  再 抗告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再抗告人因與順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九八一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丁○○、甲○○、乙○○積欠伊債務新台幣(下同)一億一千六百二十八萬七千四百七十五元本息未償,伊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丁○○所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一四八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系爭不動產原為丁○○之配偶黃珍珠所有,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為擔保富順石材有限公司(下稱富順公司)之債務,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一億三千萬元之抵押權予伊,富順公司積欠伊債務一億一千六百七十九萬二千四百三十一元未償,伊併行使抵押權。茲因相對人順得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順得公司)、富峰石材有限公司(下稱富峰公司)及富順公司陳報就系爭不動產有租賃關係,顯屬虛偽等語,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租賃權。執行法院予以准許,順得公司、富峰公司及丁○○、甲○○、乙○○不服,對之聲明異議,執行法院裁定予以駁回,渠等不服,對之提起抗告。查甲○○、乙○○並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或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執行法院對渠二人發執行命令除去租賃權,並駁回渠二人之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次查丁○○係順得公司之負責人,富順公司原負責人黃珍珠為丁○○之配偶,丁○○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執行法院調查時稱:系爭不動產約自七十六年間起全部出租予富順公司及富峰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稱:順得公司自七十九年十月起、富順公司自八十四年八月起、富峰公司自八十八年十月起,向伊承租系爭不動產,租期均為二十年,租金依次為每月一萬元、六千元、五千元云云(見執行卷七四頁背面、一三七頁背面),先後所述不一,並為再抗告人所否認,丁○○及順得公司、富順公司復未提出租賃契約或支付租金之憑證,以資證明,能否認順得公司、富順公司就系爭不動產有租賃關係存在,殊非無疑。執行法院就此未詳加調查審認,遽認該二公司有租賃權,進而以執行命令除去其租賃權,並以裁定駁回順得公司及丁○○之聲明異議,並嫌速斷。末查富峰公司承租系爭不動產,其承租及占有使用之位置、面積如何,執行法院未予究明,遽予除去其租賃權,並以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亦嫌疏略。原法院廢棄執行法院所為駁回相對人聲明異議之裁定,命其更為適當之處理,理由雖有不同,結果尚無二致,仍應予維持。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吳 麗 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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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峰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