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姵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9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姵潔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姵潔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6年2月9日起至28日止, 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2居所,以行動 電話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連線至可供不特定人登入之「九州 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jc777.net),註冊帳號「00 00000000」、密碼「as771007」成為會員,再以其申請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 泰世華帳戶)匯款至該網站指定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企銀帳戶,申登人 賴怡璇,未據起訴)內,並以匯款金額1比1換取儲值點數後 ,再以上開帳號密碼登入參與賭博,接續於該簽賭網站上, 與該簽賭網站之經營者對賭「老虎機」遊戲,其賭博方式係 賭客以儲值點數下注,遊戲中如獲得相同圖案時,即依照獲 得相同圖案之多寡換算賠率,贏得數倍點數;若未押中,則 賭資悉歸上開網站所有,王姵潔即以此方式在上開網站上賭 博財物,並依賭博輸贏之結果,以1點兌換新臺幣(下同)1 元之比例,至前開賭博網站兌換現金,彩金則以匯款之方式 自動匯入王姵潔之國泰世華帳戶內。嗣經警清查上開臺灣企 銀帳戶,發現該帳戶與王姵潔之國泰世華帳戶有附表所示之 金額交易往來,並通知王姵潔到案說明後,始查獲上情。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姵潔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臺灣企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被告之國泰 世華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轉帳彙整明細、「九州娛樂城 」網站擷取畫面照片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 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形及 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
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 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 ,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 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 判決意旨同此)。故核被告王姵潔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 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另被告自106年2月9日起至28日止,透 過居處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多次反覆持續賭博而未曾間斷 ,其先後多次之賭博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罪名 相同,且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核為包括之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 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其利用網路下注簽賭,對於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有 所助長,危害於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參與賭博之期間約3 週,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 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自陳賭輸約1、2 萬元,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