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6年度,2026號
TCDM,106,中簡,2026,201709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026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7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美慧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員警偵辦刑案職 務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美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爰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陳麗華因私人巷道之通行權發生糾紛,不 思以理性態度處理,竟以肢體阻擋告訴人通行,所為實屬不 該,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 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106年度偵字第174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