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五三七號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秀香
訴訟代理人 黃文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 家 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鄭 隆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