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2年度,537號
SSEV,92,新小,537,200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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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五三七號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秀香
  訴訟代理人 黃文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 家 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鄭 隆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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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