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6年度,1919號
TCDM,106,中簡,1919,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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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可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175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賈可梅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賈可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 告先後竊取多項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核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 素行,詎仍未知悔改,又竊取他人財物供己使用,所為實屬 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其所竊得之物品價值尚非鉅 額,且已發還被害人,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 惟該等物品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7至3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竊取財物內容 │ 價值 │
│ │ │(新臺幣)│
├──┼──────────────┼─────┤
│ 1 │滿漢香腸1盒 │ 3011元 │
│ │偉嘉海鮮口味貓乾糧1包 │ │
│ │晶晶蒟蒻果凍條2包 │ │
│ │統一大布丁1組 │ │
│ │伯朗三合一奶茶1包 │ │
│ │義美香蔥油餅2包 │ │
│ │芝司樂高鈣起司1包 │ │
│ │偉嘉妙鮮包鮪魚1包 │ │
│ │偉嘉妙鮮包鯖魚及鮭魚1包 │ │
│ │味王筍絲焢肉盒1盒 │ │
│ │HANG TEN彈力棉三角褲1盒 │ │
│ │水晶肥皂食器洗滌液1罐 │ │
│ │台糖二砂2包 │ │
│ │潘婷強韌頭髮乳1瓶 │ │
│ │台畜蘿勒德式香腸2包 │ │
│ │聯夏義大利麵蕃茄起司1包 │ │
│ │純喫茶鮮柚綠茶1瓶 │ │
│ │沙鷗精選套裝DVD1組 │ │
│ │史奴比幸福馬克杯1個 │ │
│ │鱷魚牌彈力棉三角褲1盒 │ │
│ │細卷壽司1盒 │ │
├──┼──────────────┼─────┤
│ 2 │專櫃學生胸衣3件 │ 2174元 │
│ │麗仕沐浴乳媚惑幽香補充包1包 │ │
│ │麗仕沐浴乳水嫩柔膚補充包1包 │ │
│ │米妮純棉四角褲1組 │ │
│ │雀巢咖啡伴侶原味1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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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葉嚕肉飯料1組 │ │
│ │康寶草莓果醬1罐 │ │
│ │小磨坊湯用胡椒粉1罐 │ │
│ │小磨坊塩酥雞鹽粉1罐 │ │
│ │小磨坊白胡椒粉1罐 │ │
│ │紅鷹牌紅燒鰻1組 │ │
│ │美味大師強蒜麵包醬1罐 │ │
│ │愛之味鮮味脆瓜1組 │ │
│ │小磨坊黑胡椒粉1罐 │ │
│ │冰雪奇緣純棉四角褲1組 │ │
│ │新東陽精緻豬肉鬆1罐 │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力股 106年度偵字第17579號
被 告 賈可梅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賈可梅於民國106年6月12日9時許,進入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復興分公司之愛買復興 店賣場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9時至11時56 分許,在賣場內接續徒手竊取附表編號2所示之商品,得手 後藏放在隨身背包內,並於同日11時56分許,未經結帳櫃臺 而將商品攜至賣場外之編號第0324號顧客置物箱藏放,再於 同日12時許,復進入賣場內接續竊取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 得手,並以相同之將商品藏放在隨身背包內以為掩飾方式, 未經結帳櫃臺而離去,嗣於同日13時30分許,適為前開公司 安全課課員劉永裕發現可疑,遂攔下賈可梅而報警當場查獲 ,並在賈可梅隨身背包扣得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已發還 )。該公司經調閱監視紀錄後,發現賈可梅另於同日11時56 分許有藏放附表編號2商品之行為,旋報警再於上述置物箱 處起獲如附表編號2所示商品(已發還),始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賈可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劉永裕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查獲員警職務



報告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及現場採證照片8張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於同日 9時至13時30分接續竊取多項商品之動作,時、地密切接近 ,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時間上難 以強行分開,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 之行為觀念,請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被告所竊財物業 經發還劉永裕,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謝 謂 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 仲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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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復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復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