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小字第六八號
原 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瑞麟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瑞 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