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2年度,272號
CHEV,92,彰簡,272,200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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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乙
  被   告 泰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泰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甲○○背書、 付款人鹿港鎮信用合作社頂番分社,發票日、票號、帳號、面額分別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六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經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提示,竟 遭退票,經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均抗辯稱:系爭支票係伊向原告購買進口廢銅所交付 ,而因原告交付之廢銅含銅成份不足,故伊拒絕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伊係於九 十二年三月間發現銅成份不足、有瑕疵,並於九十二年三月間通知原告等語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紙為證,且被告亦自 認系爭支票係其簽發、背書,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抗辯稱:系爭支票係伊向原告購買進口廢銅所交付,而因原告交付之廢 銅含銅成份不足,故伊拒絕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伊係於九十二年三月間發現銅 成份不足、有瑕疵,並於九十二年三月間通知原告云云,並提出化學測試實驗 室試驗報告單一份為憑,惟此為原告所否認,並陳述稱:伊交付與被告之進口 廢銅並無成份不足情事,本件起訴請求之票款係為支付九十二年一月、二月間 之貨款,況被告並未通知伊貨有問題,且被告所使用之廢銅並非全部向伊購買 ,故試驗報告單內供檢測之廢銅不一定係伊所交付等語。查系爭支票確係供支 付兩造間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同年二月十九日、同年二月二十七日、同年二月 二十八日所交易之廢銅貨款,且迄今尚未兌現等情,為兩造所自認,並有原告 提出之購買廢銅明細表一份、秤量傳票六紙為證。而被告亦自承:原告於九十 二年一月、二月間所交付之廢銅並無瑕疵,有問題之廢銅係九十二年三月十二 日所交易,此批貨並非原告起訴請求支付票款之該批貨等語,則九十二年一月 、二月間所交易之廢銅既無瑕疵,被告所述:同年三月份所交易之廢銅有問題 云云縱或屬實,其與系爭支票所清償之貨款並非處於對待給付之地位,被告自



不得據為拒絕給付系爭票款之理由。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惟被告就原告 於九十二年三月份所交付之廢銅是否有瑕疵、試驗報告單內所檢測之廢銅是否 即係原告所交付、被告是否於發現瑕疵後即時通知原告等節,均未能舉出確切 之證據以實其說,實難遽信。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 責,又執票人於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 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二百十七萬六千九百五十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五 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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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票據號碼 │ 帳號│ 面額(新臺幣) │提示日 │
├──┼────┼─────┼───┼─────────────┼────┤
│ 一 │92.04.10│CA0000000 │8505 │ 五十萬元│92.04.10│
├──┼────┼─────┼───┼─────────────┼────┤
│ 二 │92.04.17│CA0000000 │同右 │ 四十八萬五千八百十八元│92.04.17│
├──┼────┼─────┼───┼─────────────┼────┤
│ 三 │92.04.30│CA0000000 │同右 │ 三十三萬六千二百三十四元│92.04.30│
├──┼────┼─────┼───┼─────────────┼────┤
│ 四 │92.05.17│CA0000000 │同右 │ 三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元│92.05.17│
├──┼────┼─────┼───┼─────────────┼────┤
│ 五 │92.05.23│CA0000000 │同右 │ 二十六萬元│92.05.23│
├──┼────┼─────┼───┼─────────────┼────┤
│ 六 │92.05.23│CA0000000 │同右 │ 二十七萬零六百十八元│9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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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