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全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2年度,96號
GSEV,92,岡簡,96,2003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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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私立東方技術學院(前為私立東方工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保全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
壹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叁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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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