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私立東方技術學院(前為私立東方工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保全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
壹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叁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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