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聲字,92年度,19號
PTEV,92,屏簡聲,19,200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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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簡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郭碧鳳
  相 對 人 甲○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河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玖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屏保險簡字第三 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核結果,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其中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下同)五千五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五十六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 十六元,合計五千九百九十二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內容。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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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