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2年度,508號
CYEV,92,嘉小,508,200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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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嘉小字第五О八號
  原   告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壹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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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