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2年度,10105號
TPPP,92,鑑,10105,200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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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一○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不受懲戒。
  事 實
臺北市政府移送書以:
被付懲戒人甲○○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經營管理科工程員,經指派負責該科下設 航務管理站(屬任務編組,下稱航管站)之船筏管理、調度及航行事項,其對於職 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茲將其具體違法事實,列述如下: ㈠因該局負責招商比(議)價之秘書室缺乏船舶機械之專業知識,有關船舶之維修 事宜,均由航管站負責招商比價,被付懲戒人乃對於提報船舶維修、完工驗收等 事宜負有監督之責,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年 間,透過該局交通船駕駛李添登之介紹,認識了李添登之連襟即基隆市勝洋船舶 工程行(下稱勝洋行)負責人林柏琳後,明知該局有關船舶維修工程之發包、比 價,至少應有兩家廠商提出估價單之規定,並利用其經辦船舶維修之尋商機會, 主動通知林柏琳對於該局待維修之船舶,提出勝洋行及不知情之基隆市大順工業 公司(下稱大順公司)等估價單,由被付懲戒人轉陳該局秘書室進行比價,而不 論係勝洋行或其他廠商得標,均由林柏琳勝洋行施工維修。 ㈡被付懲戒人則與林柏琳約明,於每項維修工程完工並由林柏琳領得工程款後,提 出約兩成金額供作賄款,林柏琳乃於接到被付懲戒人通知進行估價之後,即先行 計算成本及三、四成之利潤,再將所領得約合兩成利潤之工程款,裝入信封內, 託由知情之李添登在該局內交予被付懲戒人。自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迄八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被付懲戒人利用經辦船舶維修工程所收受之由林柏琳交付 之賄款,共計新臺幣(以下同)二十八萬九千九百四十元,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
 ㈢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五年十月三日訊畢後收押,本府並據以⒑ ⒐府人三字第八五○七二七九一號令核定自⒑⒊停職生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五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依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 ,謹慎勤勉::」、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等規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違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 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五號起訴書一份。 ㈡臺北市政府⒑⒐府人三字第八五○七二七九一號令一份。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
申辯人係服務於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下稱翡管局)工程員(歸列船舶駕駛職系) ,因翡管局並無航運管理站設置,該局基於管理之需要,遂訂定船筏管理要點,依



據該要點三之規定,指定船務管理單位為經營管理科,下設航務管理站,指派申辯 人負責船筏管理、調度及航行事項,此有翡管局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北市翡人字第二 八七五號函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內容可知(證一)。申辯人擔任翡管局航務管理站工作,舉凡船舶之管理調度、航行事項均係申辯人之 工作範圍,其中如船舶有損壞、故障時,申辯人則屬申請維修之「業務單位」,由 翡管局「承辦單位」秘書室負責採購案件之招商比價,按依翡管局七十八年度第三 ○號稽核小組評定案件審議紀錄討論估價、比價案件之作業方式,討論結論為:「 ㈠、採購案件超過三千元以上者,由業務單位及承辦單位各提估價單附請購案送核 。㈡、金額超過三千元以上案件,由承辦單位會會計室及人二室(現已改制政風室 )。人二(政風)、會計單位得予查價。查價時,原估價單內容不得外洩,並應於 兩日內完成查價手續。如發現價格有不合理情況,專案簽報處理。㈢、為因應實際 情況,不及先行辦理申購手續之案件,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遇假日順 延)。㈣、本案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證二)」,亦即,翡管局之相關採購(包 括維修船舶)案件均依上開結論為之。
查本件有關申辯人代表航務管理站申請船舶維修事宜,並非由申辯人負責招商、比 價,此觀諸前開會議紀錄即可確知。移送書稱「均由航管站負責招商比價」乙節顯 屬不實!查航管站係填具財物請購單(證三),由申辯人負責就船舶損壞部分填具 內容申請維修,交予秘書室負責招商比價,而航管站(即業務單位)就三千元以上 之採購案件有提出一張廠商估價單之義務,申辯人才會對外尋找專業船舶維修廠商 提出估價單交秘書室比價,並於估價單上蓋上職章以示負責(證四),而秘書室( 即承辦單位)亦需提出估價單(由秘書室人員蓋上職章以示負責)(證五),並交 由會計室及政風室負責查價(如電話詢價等)(證六),如無不合理估價情形,則 由估價較低者得標,且均經翡管局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主任秘書、副局長、 局長等簽核通過始得決行。維修完畢後由承辦單位秘書室派員負責驗收(主驗)、 並會同會計室、政風室等人員共同辦理驗收,因申辯人為申請之業務單位,依行政 院台八十秘字第一九二○一號函修正之物品管理第十八條之規定(證七),業務單 位僅係派員會同驗收(會驗)(證八),主要驗收單位則為承辦單位秘書室,而由 監驗單位政風室、會計室共同監督驗收。因此,申辯人依翡管局之相關規定申請船 舶維修,均係由各單位依相關規定及職責辦理,申辯人並未逾越自身權限,且並無 自行對外招商比價之權,如何就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因招商、比價本非申辯人 之職務,事證極明!
經查,申辯人申請船舶維修之案件有數百件,而勝洋行承包之維修工程計有二十三 件(證九),其中僅有二件係由勝洋行及大順公司共同參與比價,分別為翡管局財 物請購單營字第○八一九號及○八二一號二筆採購案(證十),而勝洋行之估價單 係由申辯人提出(蓋有甲○○之職章),但大順公司之估價單係由秘書室書記許麗 鴻蓋章提出(蓋有許麗鴻之職章),渠身為秘書室承辦單位自係就估價單進行實質 查價才得以蓋章提出,並非全得由申辯人甲○○一手遮天,事證極明!至於移送書指稱:「(申辯人)並利用其經辦船舶維修之尋商機會,主動通知林柏 琳對於該局維修之船舶,提出勝洋行及不知情之大順公司等估價單,由申辯人轉陳 該局秘書室進行比價,而不論係勝洋行或其他廠商得標,均由林柏琳勝洋行施工



維修。申辯人則與林柏琳約明,於每項維修工程完工並由林柏琳領得工程款後,提 出約兩成金額供作賄款,林柏琳乃於接到申辯人通知進行估價之後,即先行計算成 本及三、四成之利潤,再將所領得約合兩成利潤之工程款,裝入信封內,託由知情 之李添登在該局內交予申辯人。自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迄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止,申辯人利用經辦船舶維修工程所收受之由林柏琳交付之賄款,共計二十八萬 九千九百四十元,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云云,惟查,上開指摘與事 實不符,依序陳述如后:
 ㈠查申辯人係翡管局航管站人員,就船舶之維修負有權責,奉局內規定有提供廠商 維修估價單之義務,因翡管局位處烏來鄉山區,一般船舶維修廠商大都位於沿海 地區(基隆、蘇澳等),尋商本屬不易,且大多數廠商均嫌路程遙遠不願赴翡管 局維修,亦時有申請維修因覓商困難而延宕維修達半年以上者,影響船舶調度, 遭致當地居民陳情抗爭,故為求時效,業務單位只好找曾施作之廠商進行估價, 因勝洋行維修品質良好,故遇有需船舶維修時,申辯人主動通知勝洋行進行估價 ,勢所難免,但均須依法經過比價程序,絕非申辯人利用經辦業務圖利勝洋行, 合先敘明。
 ㈡查勝洋行總共承作翡管局船舶維修工程共計二十三件,已如前述。其中參與比價 之廠商大多為建興船舶工程行富鉅機械有限公司、信宏船舶有限公司等三家廠 商,其中僅有二件係與大順公司之估價單進行比價,且均係依翡管局之相關比價 查價程序進行,並無任何弊端,至於大順公司提出估價用以比價,亦經查價手續 。況如由大順公司得標,則大順公司尚須出具統一發票請領工程款,且翡管局所 開具之工程款國庫支票均係指名抬頭且禁止背書轉讓,怎可能均由勝洋行施工而 大順公司毫不知情?於情於理,殊難想像!
 ㈢至於勝洋行負責人林柏琳是否透過李添登將所得工程款之二成交予申辯人作為賄 款乙節,經李添登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五號偵 查中翻異調查局之筆錄內容,改稱並無致送金錢予申辯人甲○○,而申辯人自始 至終均一致答稱並無受賄行為,是故林柏琳有無致送賄款予申辯人,尚待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號審理查證中,自不得遽以認定申辯 人有在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情形,希明鑒! ㈣而就移送書觀之,勝洋行係以維修成本加計三、四成利潤訂定底價,而竟提出所 得工程款高達「二成」致送申辯人甲○○,幾乎全無利潤,顯與常理不符,且就 林柏琳所供承致送申辯人工程款二成之賄款明細,與其所承包船舶維修工程之時 間及金額全不相符(證十一),自不得以此作為唯一論據,是不待言! 惟查:依勝洋行承包翡管局船舶維修工程之全部工程觀之(證十二),勝洋行自 八十年四月間開始承包翡管局之船舶維修工程,以八十二、八十三年間承包工程 較多:
  ⒈以八十二年間之工程為例,勝洋行共施作六次工程,工程款金額共計十九萬六 千七百六十元,但依前開明細表,勝洋行僅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支出一 萬五千元正,與林柏琳所稱每次請領工程款後提出二成賄款交予甲○○乙節不 符,事證極明。
  ⒉再查,以八十三年度工程為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勝洋行支出七千一



百六十元,但依編號十七勝洋行所承包工程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領款金額 僅有八千二百元正,顯然與林柏琳所稱提出工程款之二成不符。另,八十一年 間,勝洋行並未承包翡管局任何工程,卻於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有一萬二千元 之賄款支出,顯屬荒謬!顯見,林柏琳之指述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亦不得 以此為唯一之論據。
本案係勝洋行因基隆港務局東海輪乙案涉嫌行賄遭調查局全面調查勝洋行之帳目有 無其他不法情事而引發,至於勝洋行是否因為求交代帳冊內容而捏詞誣攀申辯人, 則非申辯人所得理解,惟申辯人實屬含冤莫名,請貴會明鑒!綜上所陳,移送書以起訴書內容之犯罪事實為論據,並未深入查明申辯人之職權及 船舶維修採購之程序,逕行認定,顯有違誤!為此特請鑒核,賜准查明相關事實, 以還申辯人公道,並維法紀。
檢送證物(均影本,在卷)
證一:翡管局⒑⒏北市翡人字第二八七五號函乙份。 證二:翡管局年度第號審議紀錄乙份。
 證三:財物請購單乙份。
 證四:估價單乙份。
 證五:估價單乙份。
 證六:查價紀錄乙份。
 證七:物品管理節本乙份。
 證八:驗收紀錄乙份。
 證九:勝洋行承攬翡管局船舶維修工程一覽表。 證十:採購案二份。
 證十一:賄款明細表乙份。
 證十二:勝洋行承包翡管局船舶維修工程一覽表。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經營管理科工程員,經指派負責航管站之 船筏管理、調度及航行事項。移送意旨以該局負責招商比(議)價之秘書室缺乏船 舶機械之專業知識,有關船舶之維修事宜,均由航管站負責招商比價,被付懲戒人 乃對於提報船舶維修、完工驗收等事項負有監督之責,竟於八十年間,透過該局交 通船駕駛李添登之介紹,認識其連襟即勝洋行負責人林柏琳後,明知該局有關船舶 維修工程之發包、比價,至少應有兩家廠商提出估價單之規定,並利用其經辦船舶 維修之尋商機會,主動通知林柏琳對於該局待維修之船舶,提出勝洋行及不知情之 大順公司等估價單,由被付懲戒人轉陳該局秘書室進行比價,而不論係勝洋行或其 他廠商得標,均由勝洋行施工維修。被付懲戒人則與林柏琳約明,於領得工程款後 ,提出約兩成金額供作賄款。林柏琳乃於接到被付懲戒人通知進行估價之後,即先 行計算成本及三、四成之利潤,再將所領得約合兩成利潤之工程款,裝入信封內, 託由知情之李添登在該局內交予被付懲戒人。自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迄八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共計二十八萬九千九百四十元。 因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之違法失職情事。



被付懲戒人堅決否認有收受賄賂情事,其申辯略稱:伊負責就船舶損壞部分填具內 容申請維修,交予秘書室負責招商比價。因航管站就三千元以上之採購案件有提出 一張廠商估價單之義務,伊才會對外尋找專業船舶維修廠商提出估價單交秘書室比 價,而秘書室亦需提出估價單,並交由會計室及政風室負責查價,如無不合理估價 情形,則由估價較低者得標。維修完畢後,由秘書室派員驗收,業務單位僅係派員 會同驗收。伊所申請維修之案件有數百件,而勝洋行承包之維修工程計有二十三件 ,其中僅有二件係由勝洋行及大順公司共同參與比價,且大順公司之估價單係由秘 書室書記許麗鴻蓋章提出,自係由其進行實質查價,而非得由被付懲戒人一手遮天 。又林柏琳所供其致送被付懲戒人工程款二成之賄款明細,與其所承包船舶維修工 程之時間及金額多有不符之處,自不足採信等語。經查被付懲戒人被訴收受賄款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㈢ 字第三號刑事判決略以:甲○○所辯其對需要維修之船舶,僅有提報請修職責,並 無招商比價之權限,勝洋行係依規定比價得標承作等情,並非無稽;林柏琳、李添 登之證詞,非但前後不一,且甲○○是否收取信封,亦無確切證據。既查無任何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甲○○有收受賄賂之不法犯行,應認甲○○之犯罪為不能證明,而 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判決甲○○無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復本 會函及檢送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本件既不能證明被付懲戒人確有移送書所指收受 賄款或其他違失情事,自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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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鉅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