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八八號
被付懲戒人 丁○○
甲○○
丙○○
戊○○
乙○○
己○○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己○○撤職並停止任用伍年。
丙○○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甲○○、戊○○、乙○○均申誡。
本件關於丁○○部分不受理。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
為國家安全局前局長丁○○、前局長甲○○、前會計長丙○○、前會計長戊○○ 明知該局「奉天」情報專案經費未依規定照正常機關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而 該經費之來源、運用方式及用途均屬極機密,其監督、審核尤應倍於一般經費之 嚴謹,惟局長丁○○、甲○○、會計長丙○○、戊○○怠忽職責,既未建立健全 之控管制度,復疏於監督、審核,長期以來竟命由己○○負責該經費收支兼會計 工作,形成劉員管錢又管帳之情事,致劉員五年餘來恣意妄為,挪用侵占公款達 新臺幣(下同)一億九千二百二十萬零七元,並以洗錢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 購置豪宅及鉅額資金短線進出股市等,造成機關財產損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 日該局政風處內簽研析意見已查覺劉員將數千萬元鉅額現金存置於國安局保險庫 而捨棄銀行利息收入之疑點,顯有違常理,處長乙○○竟未深入查核即予簽結, 草率輕縱;國安局要求己○○配合查帳期間,局長甲○○未指示所屬對劉員行蹤 採取積極嚴密之注意,致其潛逃出境,徒增本案調查之困難,對該局情報工作及 國家安全影響至鉅;丙○○、己○○及戊○○對該經費移交、接交草率,流於形 式,會計長丙○○、戊○○清查帳戶未盡確實,致該局多次對外聲稱「該局公款 未短少,劉員應無侵占公款事實」,貽誤查辦,喪失機先;又會計長丙○○明知 戊○○、己○○請慰勞假赴日旅遊,竟違規擅權核批同意渠等持掩護護照「趙振 平」、「劉治平」赴日觀光,而趙、劉二員明知違規仍具切結書持掩護護照赴日 旅遊;另己○○受託代匯美金,收受戊○○等新臺幣三百八十七萬九千八百五十 元,而逕自該局美金帳戶公款給付趙員美金外匯十二萬七千元,公、私款不分, 並有非法買賣外匯之嫌等;經核均有重大之違法失職,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八十九年七月間新聞媒體大肆報導「國安局出納組組長己○○銀行帳戶暴增近億 元」,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調查中並要求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國安局)暫緩 核准劉員退伍,接受調查,詎料該局初時未能確實清查帳目,復數次對外聲明「
該局公款未短少,劉員應無侵占公款事實」,對劉員行蹤亦未嚴密管制,肇致劉 員於九月三日潛逃出境,對國家最高情治機關「管人的」(國安局人事處前處長 潘希賢於退伍前辦妥臺胞證,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退伍,同年月四日違反「臺灣地 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五條之一「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應受 離退職後三年內不得進入大陸地區之管制」之規定進入大陸地區)、「管錢的」 (己○○)均出問題,且皆前往大陸,國人除難以釋懷外,並質疑指責該局包庇 袒護涉案人。本案雖因己○○潛逃未克約詢,諸多事證無法詳為釐清,惟就調查 所得已足認劉員侵吞公款涉嫌瀆職屬實,並顯示國安局情報專案經費之監督、控 管及人事管理等均有嚴重之違失,茲將違失事實列述如后: 國安局總務室出納組前上校組長己○○自八十四年起陸續挪用侵占該局情報專 案經費鉅額公款,並以洗錢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造成機關財產損失,嚴重 斲喪國安局形象,情節重大,核有嚴重違法失職: 己○○係國安局總務室出納組前上校組長,自八十三年間開始承辦國安局「奉 天」情報專案經費,迄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註:己○○移交予戊○○之情報 專案經費移交清冊所列日期為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止均負責專案經費存摺、存 單保管、儲存、提存、提領、交付等收支工作;八十七年九月一日由會計處編 審調總務室出納組長,惟時任會計長之丙○○基於該項極機密業務不宜增加知 悉人員之考量,仍指示己○○繼續辦理該業務。因該經費收支並未納入國安局 正常內部控管機制,己○○基於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僅需每半年(八十 四、八十五、八十六年度為每年一次)將經費收支情形簽經會計長審核後呈局 長核示即可之機會,自八十四年起連續挪用公款(「奉天」情報專案經費中未 奉核准定存之本金)以「未經核准私自辦理定期存款」及「匿報利息」之方式 (詳閱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侵占「奉天」情報專案經費孳息計一 億九千二百二十萬零七元(八十四年度匿報隱存一三、二二一、五八九元、八 十五年度匿報隱存一五、三一八、二九二元、八十六年度匿報隱存六一、五七 五、六二四元、八十七年度匿報隱存五○、六二二、一七三元、八十八年度匿 報隱存三七、二六八、五五○元、八十九年度匿報隱存一四、一九三、七七九 元,共計匿報隱存侵占一億九千二百二十萬零七元,其中八十六年十一月至八 十七年二月間提領侵占公款三八、一五五、○○○元(詳如附表八、附件二十 )購買豪宅(臺北市○○區○○里○○鄰○○路○段一二九巷二十五號,附件 十七、十八),支付屋主黃美華三一、一五五、○○○元,支付曾文銧、謝常 明房屋裝潢設計費七、○○○、○○○元(附件二十);八十九年間復提領侵 占公款一一八、六三七、○○○元(詳如附表七、九),其餘三五、四○八、 ○○七元劉員究於何年度提領侵占,國安局則迄今尚難查明。劉員並以洗錢方 式掩飾隱匿前述不法所得(詳如附表七、八、九),案經國安局清查及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證實,並移送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偵辦(附件十九),該署 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布劉員涉嫌貪污等案通緝,國防部即依「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核布劉員 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撤職停役。其犯罪事實為: ㈠挪用「奉天」情報專案經費公款私自辦理定期存款孳息:
⒈八十三年間,己○○利用調度國安局「奉天」情報專案經費其中二十八億 二千七百六十萬元(八十三年七月成立之「奉天專案」經費共計新台幣三 十億八十萬八千五百零二元,若減除黃金及銀元以帳值計九百零二萬六百 六十五元,本金部分現金共計二十九億九千一百七十八萬七千八百三十七 元)轉存於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支存帳戶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未經奉准,擅自挪用現金一億七千九百萬元以「安發貿易行」名義辦理 定期存款十四筆(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並於八十四年六月間,將上述十四筆定期存款變更戶名為「經惠貿易公 司」,至八十八年二、四月間陸續解約十一筆計一億三千九百萬元,分別 歸墊於「奉天」專案經費等。所餘#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筆定期 存款四千萬元部分,則先以侵占之孳息歸墊後,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解約挪用,劉員為圖掩飾及利於侵占上述定期存款之 孳息四千四百七十九萬二百三十七元(詳如附表五、六),指示農銀營業 部人員按期轉存於國安局於該行設立但未使用之「經惠貿易公司」334 00-6帳戶(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開戶),轉入款項悉數提現侵占入己 。
⒉國安局於八十三年七月及八十六年一月,分別核准將「奉天專案」經費中 之十五億元及十三億二千七百六十萬元於農銀營業部辦理定期存款孳息, 餘一億六千四百十八萬七千八百三十七元存放於同行「景欣貿易公司」( 帳戶00-00000-0)、「欣業貿易公司」(帳戶00-0000 0-0)及「聯盛貿易公司」(帳戶00-00000-0)等三支存帳 戶,八十八年二月間劉員將前項挪用款項陸續歸墊後,於八十八年七月九 日,復基於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挪用「景欣貿易公司」帳戶九千萬元及「 欣業貿易公司」帳戶七千萬元(合計一億六千萬元),以「欣業貿易公司 」名義辦理定期存款(存單號碼:#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同(九)日向農銀營業部人員謊稱,國安局需再以「欣 業貿易公司」開設另一活存帳戶(該局已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一日以欣業貿 易公司名義開設33233-2活存帳戶),該行人員不查准予另開設「 欣業貿易公司」33851-6帳戶,此一億六千萬元定期存款自八十八 年七月九日至八十九年三月中旬辦理解約止,所得孳息四百一十三萬四千
八十六元,己○○指示農銀營業部人員按期轉存入另開設之「欣業貿易公 司」33851-6帳戶,並全數提領侵占入己。 ㈡匿報利息:
國安局於八十三年七月及八十六年元月,將「奉天專案」經費其中計二十八 億二千七百六十萬元於農銀營業部辦理定期存款孳息,並以孳息支應專案工 作費用;己○○將定存孳息轉存入國安局開設之「欣業貿易公司」3323 3-2(八十三年七月十一日開戶)、33571-0(八十六年一月十五 日開戶)及劉某以偽刻之「丙○○」印鑑及渠化名「劉治平」印鑑開設之「 鴻盛貿易公司」33565-5(八十六年一月七日開戶)等活存帳戶內。 經統計自八十三年二月迄八十九年四月,孳息總額為八億二千八百九十九萬 九千六百八十八元,惟己○○歷年簽報之孳息總收入為六億八千五百七十二 萬四千四元,餘一億四千三百二十七萬五千六百八十四元為己○○提現侵占 ,詳附表一。
㈢涉嫌洗錢:
己○○將上述侵占所得,除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自國安局「世昌貿易 公司」提領二百萬元購買台支(BB0000000)一張,八十六年十月 二十三日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分別自該局「欣業貿易公司」各提領二百 萬元、五百萬元購買台支二張(BB0000000、BE0000000 ),併同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自國安局11885-0美金帳戶提領美金六 十萬元,及於同月二十七日自「欣業貿易公司」33571-0帳戶提領九 百六十九萬元,購買台支(票號BE0000000、BB0000000 、BB0000000、BB0000000、BB0000000、BB 0000000、BB0000000、BB0000000),以現金三 八、一五五、○○○元(詳如附表八)購買台北市○○區○○路房屋(含設 計裝潢七百餘萬元)外,另持現金一億一千餘萬元分別存入借用之蘇志偉名 義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稱世華)忠孝分行開設#00-00-0000 00-0股票交割戶(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開戶)、借用之陳珮珏世華建成 分行00-00-000000-0股票交割戶及劉員本人於世華忠孝分行 開設之00-00-000000-0股票交割戶(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開 戶)購買股票,再變賣股票提領現金五百二十五萬二千元及購買美金旅行支 票八十萬元(折合新臺幣二千三百三十萬六千元),意圖掩飾犯罪所得(詳 如附表七、八、九)。
國安局情報專案經費未依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長期以來由己○○負責 該經費收支兼會計工作,形成劉員管錢又管帳之情事,國安局會計處前會計長 丙○○對情報專案經費及各年度孳息收入復疏於稽核、查察,前局長丁○○、 甲○○亦未克盡監督之能事,縱任承辦人己○○恣意妄為,致己○○挪用公款 長達五年餘,侵占公款金額高達一億九千二百二十萬零七元而未查覺,甚至新 聞媒體大肆報導「己○○銀行帳戶暴增近億元」,本院進行調查之際,仍數次 公開聲明該局「公款未短少,劉員應無侵占公款事實」,前局長、會計長應負 未盡監督、審核之責至明;又國安局要求己○○配合查帳期間,對劉員行蹤未
採取積極嚴密之注意,致其潛逃出境,徒增調查之困難,並引致該局包庇袒護 劉員出境之質疑,對國家安全亦造成相當之危害: ㈠國安局情報專案經費之來源、運用方式及用途均屬極機密事項,其用途為支 應國家重大政策及秘密外交工作,敏感性極高,基於該項情報專案經費屬極 機密業務,所有作業均採極機密方式隔離作業,長期以來收支並未納入正常 會計管理機制,僅由局長、會計長及經辦人知悉(詳如附表三、四),即使 政風人員亦均不得與聞該項作業,故該局情報專案經費運用之控管,自應由 局長、會計長負其監督、稽核之實際責任,以彌補未納入正常會計管理機制 之不足。查己○○自八十三年起負責「奉天」情報專案經費等會計兼出納作 業,迄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止均負責專案經費銀行開戶存儲、費款提領、經 費交付、帳目管理、作業簽核等收支兼會計工作;八十七年九月一日雖由會 計處編審調總務室出納組長,惟該局基於該項極機密業務不宜增加知悉人員 之考量,仍指示己○○繼續辦理該專案經費業務,形成劉員管錢又管帳之情 形,核已至屬不妥,而會計長丙○○對經費及各年度孳息收入復疏於稽核、 查察,所開立支票用印亦未仔細核對,局長亦未克盡監督之能事,遂致己○ ○五年餘來以「未經核准私自辦理定期存款孳息」及「匿報應計利息」之方 式,連續挪用該情報專案經費孳息計一億九千二百二十萬零七元,迄至八十 九年五月十一日辦理業務移交仍未查覺。
㈡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接獲世華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略以:「卓昶廷以代為交易人身 分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持現金九百七十一萬四千元(均是千元新鈔)存入世 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陳珮珏帳戶,疑似洗錢」。即循線陸續向世華商業銀行 士林分行、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世華商業銀行 忠孝分行等行庫調閱己○○、陳珮珏、卓昶廷等三人相關交易及帳戶資料, 追查本案相關資金流向後,於五月二十三日訪談己○○、陳珮珏,經確認己 ○○、陳珮珏、卓昶廷等三人為國安局人員且均具軍職身分,基於國安局業 務涉及國家機密及依據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之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 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該法規定追訴審判之),遂於八十九年五月廿五日將相 關資料函請國安局繼續偵辦,而國安局最先清查結果以其業管經費並無短缺 ,劉員應無侵占公款情事,至於運用個人現金買賣上市股票,應係其與家族 投資理財行為,與公務經費無涉,而於同年六月十八日簽結(附件二十五) 。嗣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媒體大肆報導「己○○銀行帳戶暴增近億元」,本院 調查初始,曾促該局清查公款帳目(包括情報專案經費),惟該局竟多次聲 稱「該局公款未短少,劉員應無侵占公款事實」(附件二十),顯見國安局 專案經費管理、審核、監督確有嚴重違失,該局於專案經費帳戶並無明確查 核作業,平時亦未確實掌控資料,致獲悉己○○涉嫌洗錢情資及報載劉員有 上億元不正常資金出現時,未能迅即確實查核其經管經費,查帳時更漏未清 查專案帳戶利息部分,清查工作不夠嚴謹確實,即予輕率簽結,貽誤破案時 機。凡此均足證國安局前局長丁○○、甲○○、前會計長丙○○對情報專案 經費之管理、審核及監督,疏於建立健全有效之機制,縱任承辦人己○○恣
意妄為,其未盡監督、審核之責至明,自亦難以「對己○○太信任:::」 (附件一)及「:::我們警覺不夠:::」(附件二)等辯辭解免疏失之 咎。
㈢據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清查劉員使用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顯示渠於八 十九年九月三日上午仍在新竹南寮附近發話,當日下午五時許已在中國大陸 發話,疑已偷渡潛逃。本院約詢國安局局長甲○○時亦證實劉員應已潛逃出 境屬實(附件二)。查該局政風處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曾簽具己○○有違 常情及可疑舉措之案情分析陳請局長核閱有案(附件二十三),劉員復於該 局清查期間有多次申請提前退伍及連續請假(附件二十六、附件二十)等違 常情事,該局仍未能查覺其虛偽應付、伺機潛逃之意圖,僅以要求電話保持 聯繫,局長利用晚間約見穩定情緒(附件二),並鼓勵配合調查等措施了解 其行蹤,而未採有效之嚴密監控作為,予劉員以從容偷渡之機會,迄今行蹤 不明,除增加本案調查釐清之困難外,亦引起國人「連己○○一個人都無法 看好任其潛逃,且一再認為公款未缺少,查不出劉員挪用公款,何以將國家 安全重任交其手中」之質疑,並與該局前人事處處長潘希賢退休後違法赴大 陸乙案併論,而以國家最高情治機關「管人的」(潘希賢)及管錢的(己○ ○)均出問題,提出指責,並引致該局包庇袒護劉員出境之質疑,國安局之 形象顯已受到嚴重之傷害,核其於劉員配合查帳期間,警覺性不足,應變措 施亦顯遲緩,對劉員行蹤未採積極嚴密防止脫逃之作為,危機處理措施及警 覺性顯有缺失,肇致嚴重之不良後果。
㈣查己○○經管國安局情報專案經費達五年餘之久,對於該局專案工作應有相 當之瞭解,其涉及違法失職、畏罪潛逃,該局制度及管制措施不當之情形已 如上述,且據該局向本院陳稱略以:「該局就劉案相關事項深切檢討結果為 專案經費內部控管機制不夠健全、內部清查不夠嚴謹、未能對劉員行蹤嚴密 管制、在人員考核及內部安全工作上存有疏失、不按規定程序領用掩護護照 」(附件二十),惟就其產生之影響及傷害更值吾人重視,該局殷前局長於 本院約詢後補陳書面補充說明略謂:「⒈這筆專案經費的機密性相當高,國 安局為了保密而疏於對人的考核、對帳的稽查,致使承辦人劉員有機可乘。 這項疏失,前、現任(按指前局長甲○○)的局長、會計長均應深切檢討, 這就是所謂人為因素所造成。⒉專案經費發生弊端並公開曝光之後,國安局 再也不能運用這筆專案經費為國家安全、國際合作做一些符合國家處境與國 家利益極為機密的事情。尤有甚者,使得與吾人合作的國際友人存有戒心。 ⒊社會大眾原對法制化後的國安局存有很好印象,但劉案繼潘案之後發生, 使一般民眾想法改變了,認為『管人的』、『管錢的』都出了問題,而且皆 潛逃至大陸,對一個情報機關來說,這是非常非常嚴重的事情,國人很難釋 懷」(附件十五)。前局長甲○○於本院約詢時亦表示略以:「:::我們 是警覺性不夠。:::中共因看到我們媒體報導,引起中共國安部之重視, 據報,大陸正想辦法找他,有立委問我,劉員行蹤,基於安全理由,我不能 確實答覆。:::(若劉員落在大陸手中,對我國造成很大傷害)這個顧慮 是有,我們已朝最壞方面打算,劉員五月十日(按應為五月十一日)移交是
在事件未爆發前,他是否有預留資料可能性較低,第二高度敏感性、機密性 之專案通常不留證據,其他之機密資料是有,若洩漏對國家是有傷害,主要 傷害係影響未來國際合作,對未來影響遠超過現在。我們有此顧慮,作最壞 打算,目前我們一方面設法阻止他,不要到大陸去,亦讓他知道本案無法政 治解決,同時不要造成國家更多的傷害。:::劉案已引起國際注意,我們 已透過合作關係密蒐其行動,一旦發現其行蹤,將設法引渡回國受審。:: :」(附件二)凡此俱見劉案之發生造成國家安全之傷害,極為嚴重。 ㈤國安局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同年月七日發布新聞稿略以:「(國安局 )直至查明全案後,發現劉員金錢確與國安局公務經費無關,純係其個人及 家族理財行為,始准其於七月十六日退伍。國安局經費概區分為行政及情報 兩類,無論編列、支用及審核,均依照政府相關法規辦理。」、「經國安局 再次調查瞭解,劉員帳戶進出之款項,確係其個人及家族多年共同長期投資 累積而來,絕非一夕所得。:::劉員當時為基層業務承辦人,負責部分情 報專案經費提領及送交,且有關經費運用、支票開立等作業均需奉權責長官 逐一核准,內部稽核程序非常嚴謹,應無被挪用之情事」(附件二十)。該 局前會計長丙○○、戊○○未切實清查帳戶,政風處前處長乙○○亦未克盡 政風主管人員之職責,竟無深入調查即予草率簽結,上述該局二次對外發布 之新聞,皆與事實不符,顯有欺瞞社會大眾之嫌。 ㈥劉員八十三年迄八十九年之考績分別為:「甲等、甲上、甲等、甲等、甲上 、甲等、甲等」,其間共計記功九次、嘉獎十九次。其優點略以:「崇法務 實、操守廉潔、勇於負責、擔任機密專案工作管制良好、績效卓著;品行端 正、負責各項專案業務績效優異;思想忠貞、品德端正、操守廉潔、負責辦 理專案成效顯著;品行端正、操守廉潔、負責辦理專案經費管制稽核工作績 效優異;思想縝密、主動積極具開創力;品德良好」。該局主官長期以來對 劉員竟予以「品行端正、操守廉潔、負責辦理專案經費管制稽核工作績效優 異」之考評(附件二十),且有多次記功及嘉獎之紀錄,而繼續委以重任, 顯見該局對劉員之考評殊為草率,未盡切實。
㈦「奉天」情報專案經費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丁○○局長與甲○○局長移、交 接時僅將該專案經費本金總額三十億八十萬八千五百零二元(減除黃金、銀 元以帳值計九百零二萬六百六十五元後,本金部分現金共計二十九億九千一 百七十八萬七千八百三十七元)列入移交,移交當日並未檢附銀行存款餘額 證明,其他累計孳息餘額等亦皆未列入移交(附件二十一),其移交之草率 ,確有違失。又「奉天」情報專案經費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由己○○移交予 戊○○,移交當日並未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甲存帳戶餘額高達二十餘億 元,該局迄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始向銀行索取),以專案機密等級極高, 移交當時未有監交人,且情報專案經費未設帳,故亦未移交帳冊,而已銷燬 存摺或任何銷燬紀錄均未列入交代,移交帳戶均為新開設之帳戶(附件二十 )。同年月十一日劉員移交年度經費予出納組代理組長陳天送,移交當日亦 未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該局迄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會計處會同政風處實施 內部檢查時始向銀行索取移交日之帳戶餘額證明),監交人為總務室主任張
民雄(附件二十、附件二十九),其移交作業核有明顯輕率之違失。 ㈧據國安局說明,該局「奉天」情報專案經費自八十三年七月至八十九年五月 ,共計簽報九次(分別為①八十四年七月三日、②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③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④八十七年一月九日、⑤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⑥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⑦八十八年七月四日、⑧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其中前八次由劉員簽報,第九次由戊○○簽 報;前八次由丙○○審核,第九次由戊○○審核;前六次均呈由局長丁○○ 核閱有案,後三次則呈由局長甲○○核閱有案(附件二十)。九次簽報中皆 有違法匿報利息及私存定存孳息之情事,而劉員挪移侵占之一億九千二百二 十萬零七元中,劉員於八十六至八十七年間即已提領三千八百一十五萬五千 元購置豪宅;至八十九年三至四月間侵占提領一億一千餘萬元,其餘三千五 百餘萬元之流向,則尚無法查明(詳如附表一)。至於定存單平常均由己○ ○保管,專案經費因支用單純,所有利息收入均入帳戶,且該項情報工作機 密性極高,亦有可能隨時結束,並未設立帳簿,故無審核帳冊(附件二十) 。劉員簽報「未定存本金」金額係以支票存根餘額為依據,簽報「利息收入 」金額係以存摺內之孳息收入加總為依據,而丙○○審核「未定存本金」金 額係以應有本金數減除已簽准定存數與支票存根餘額核對,並未向銀行索取 銀行存款餘額證明,審核「簽報利息收入」則僅審核存摺,加總當期利息收 入據以核對(附件二十),其審核過程亦皆未向銀行索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 及銀行對帳單等相關資料驗證劉員簽報之金額是否正確,據徐員向本院陳稱 略以:「因基於信任,審核時僅計算劉員所提出之定存單金額及存摺利息數 ,並未對劉員是否已將所有存摺提出,應有帳戶存摺是否相符,至支票存款 餘額因對銀行作業實務並不了瞭,故未想到核對銀行餘額證明,亦未要求做 調節表」(附件四、附件二十)。另戊○○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簽報及審 核「未定存本金」金額係以應有本金數與銀行核發支票存款餘額證明核對, 簽報及審核「簽報利息收入」則僅審核銀行核發之利息收入存摺對帳單加總 當期利息收入據以核對(附件二十)。足證國安局對該專案經費已至「無審 核機制」之程度甚為灼然,洵有違失。
國安局政風處調查己○○貪瀆、挪用公款,發現劉員持有鉅額現金之違常情形 ,竟未深入調查而草率予以簽結,喪失機先,未克盡政風之職責,其主管實難 辭疏失之咎:
查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接獲世華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經查證後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 日以己○○、陳珮珏、卓昶廷等三人為國安局軍職人員而將相關資料函請國安 局政風處繼續偵辦;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該局政風處內簽研析意見略以:「 ㈠陳員(陳珮珏)工作未滿十年卻持有近二千萬元鉅款,且該鉅額現金若存放 銀行,每月應有近十萬元利息之收入,但卻放置辦公室保險庫,顯有違常理, 允宜瞭解其真正原因。㈡劉員將鉅額現金存置國安局保險庫而放棄存放銀行孳 息之疑點,亦應深入瞭解。㈢因組長(己○○)自行控管專案金額龐大,且無 人稽核,故較有被挪用之可能。」該處擬繼續深入調查;呈經局長甲○○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先後批示:「請來研究」、「可」,惟並未確實深入調查。 嗣即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以「劉員應無侵占公款之情事;至於渠運用個人現 金買賣上市股票,應係其與家族投資理財行為,與公務經費無涉」簽結本案, 並由處長乙○○及督察姚天賜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赴調查局覆告調查結果。 查該處既已發現劉員有可疑之違常情事,竟未深入調查而草率予以簽結(附件 二十三、二十六),喪失機先,顯未克盡政風單位之職責。 己○○受戊○○之託,以外幣公款帳戶支付趙員私人外幣需求,代匯美金款項 ,公私帳不分,亦有非法買賣外匯之嫌:
㈠依銀行法第四條規定:「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 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 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行 辦理左列外匯業務::::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指導之。::: 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規定:「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辦理左列事項::::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其他 有關外匯業務事項」。管理外匯條例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 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 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 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買賣外匯違 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復依中央銀行八十五年八月二 十四日(八五)台央法字第一○二號函略以:「依據銀行法第四條、中央銀 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外匯業務為特許 業務並實施外匯指定銀行制度,凡外匯買賣及移轉等,須經由或對於中央銀 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始得辦理。又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 定,外匯係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故非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 行或非經臺灣銀行依本行所訂『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發給執照之外 幣收兌處而辦理收兌外幣業務者,依其是否屬於常業,分別違反管理外匯條 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戊○○於八十九年四月 十日將農銀存摺及印鑑交付己○○,委請劉員提款後代結匯美金一○萬七千 元匯至美國俞南如(趙員胞弟趙存華之妻俞金如之姐)、俞春炎(趙員胞弟 趙存華之岳父)二人帳戶,並另請代結購美金現金二萬元。劉員即於四月十 二日自國安局以己○○名義開戶之公款外幣(美金)帳戶支出美金一五萬七 千元,以己○○名義匯款匯出一○萬七千元(現金二萬元交付趙員,餘三萬 元支出不明),但未辦理結匯手續;四月十四日俞金如匯入趙員在農銀帳戶 臺幣二○○萬元、俞南如匯入趙員在農銀帳戶一二六萬三、五○○元,合計 三二六萬三、五○○元,按一比三○.五匯率計算即為託匯金額一○萬七千 美元;四月十五日自趙員帳戶將結匯所需金額三百八十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元 (係按四月十二日劉員匯款時之美元匯價一比三○.五五,故三百八十七萬 九千八百五十元除三○‧五五得數為一二萬七千元)轉入劉員世華銀行忠孝 分行帳戶(附件二十),四月十七日將存摺等歸還趙員及交付美金現金二萬 元。
㈡查趙員當時身為副會計長,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交付存摺及印鑑,委請劉員代 結匯美金,竟不知結匯要有證明文件,且趙員在農銀帳戶迄八十九年四月十 三日之餘額僅一百九十三萬六百八十六元(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俞金如、俞 南如始匯入趙員在農銀帳戶三百二十六萬三千五百元),顯不足一○萬七千 美元匯款金額,但劉員於同年四月十二日即由公款美金帳戶支領美金匯往美 國,顯然未結匯,而四月十五日己○○自趙員帳戶將結匯所需金額三百八十 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元轉入劉員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帳戶,係按四月十二日美元 匯價一比三○.五五,似此劉員顯有違法先行代墊之方式以外幣公款帳戶支 付趙員私人外幣需求款項之事實,另收受趙員、俞南如、俞金如之臺幣而給 付美金外匯,亦有非法買賣外匯之嫌。
戊○○、己○○於八十七年一、二月間原經核准持一般(普通)護照以非公務 出國赴日觀光,惟前會計長丙○○於核可渠等二人慰勞假六天半後,復擅自批 准渠等逕領取身分掩護護照赴日旅遊,違反「國家安全局工作人員身分掩護證 照申辦領用管理作業規定」:
㈠依國安局八十六年一月廿九日(八六)知謀字○四九號函訂「國家安全局工 作人員身分掩護證照申辦領用管理作業規定」第九條規定:「:::各類身 分掩護證照使用之項目及時機,:::持用掩護身分證、護照,無論在境內 外開設銀行帳戶、辦理信用卡或從事其他金融交易行為,均須報局備查,並 隨時接受查核。依前述列舉事項,或因應特殊狀況需要之使用項目及時機, 均須由所屬業管單位簽奉副局長核定。」第十條規定:「身分掩護證照資料 應建立電腦檔案,並依左列規定管理::::『○○天長作業小組』每季 檢查身分掩護證照使用情形,並製表呈報副局長核閱。:::各業管單位 辦理重要專案所需之身分掩護證照,須自行保管者,應簽奉局長核定,並於 每季將使用情形製表呈報副局長核閱。」第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規 定者,依左列罰則辦理:持用各類身分掩護證照,須依奉准之項目及時機使 用,如發現未經奉准擅自使用,或因使用不當有損局譽者,記大過乙次;如 其行為觸犯法令,依各該法令懲處。:::」查己○○夫婦及二位女兒、戊 ○○夫婦及二位女兒、國安局駐日工作人員王民雄夫婦及一位女兒、中國農 民銀行副理顏邦玉(附件十一)夫婦共計十三人,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至八十七年二月九日農曆過年期間利用休假赴日本東京、大阪、北海道觀光 旅遊,其中戊○○、己○○係持該局工作人員身分掩護護照「趙振平」、「 劉治平」赴日,皆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搭乘華航CI106(自臺北至 日本東京)出境、八十七年二月九日搭乘華航CI101(自日本東京至臺 北)入境。據相關資料顯示,丙○○於八十七年一月八日同意趙、劉二員於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九日非公務出國赴日觀光,該局人事 處於八十七年元月十二日簽奉主任秘書韓堃核可,准其向該局第一處領取( 普通)護照,並於同月十五日分別以崇歷○六五、○六六號函同意趙、劉二 員赴日觀光。前會計長丙○○復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核准趙、劉二員於 八十七年二月二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九日請休慰勞假六天半(八十七年一月二 十八日至二月一日係春節年假)。而劉、趙二員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所填
(八七)崇史發二二六號身分掩護護照『領用單』,係由會計長丙○○核批 同意,並由該局第二處處長黃國道核章後,據以向天長作業小組領取掩護護 照(附件二十、附件二十七)。
㈡經核國安局前會計長丙○○明知且同意趙、劉二人於八十七年一、二月間非 公務赴日旅遊,核准慰勞假六天半(即休假),竟復核准渠等領用身分掩護 護照,亦未依規定簽奉該局副局長核准。尤有甚者,本院調閱相關資料比對 發現趙、劉二員於八十七年一、二月間持身分掩護護照赴日旅遊,並調查該 局掩護護照管制紀錄,該局始於八十九年十月間發現趙、劉二人持身分掩護 護照赴日旅遊之違規情事,顯見該局對身分掩護護照、身分證之保管、申領 作業程序、及管制等確實存有嚴重違失。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丁○○部分
按政府各機關涉及公款之收支,依會計法、公庫法、國庫法之規定,均應為詳 確之會計、審核及出納、保管。預算內之歲入歲出款,理應如此處理,至於非 預算之公款,除設立信託基金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因涉及機關現金之收支, 一般以代收款或保管款科目列入機關會計帳目,依規定亦應為詳確之會計、審 核及出納、保管。國安局「奉天」情報專案經費之來源、運用方式及用途均屬 極機密,其用途為支應國家重大政策及秘密外交工作,敏感性極高,基於該項 專案經費屬極機密業務,所有作業均採極機密方式隔離作業,長期以來收支並 未納入正常會計管理機制,亦從未建立查核之健全制度,而僅由局長、會計長 及經辦人知悉,即使政風人員亦均不得與聞該項作業,故該項經費運用之控管 ,自應由局長、會計長負其監督、稽核之實際責任,俾彌補未納入正常會計管 理機制之不足自不待言。據國安局檢討說明略以:「該局情報專案經費自八十 三年起長期以來僅局長、會計長及承辦人負責之作業方式稍有不慎易生弊端, 主要雖為『人』的因素,但亦係控管機制疏失」。查己○○自八十三年起承辦 該項專案經費會計兼出納作業,迄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止均負責專案經費銀行開 戶存儲、費款提領、經費交付、帳目管理、作業簽核等收支兼會計工作;八十 七年九月一日雖由會計處編審調總務室出納組長,惟該局基於該項極機密業務 不宜增加知悉人員,仍指定己○○繼續辦理該專案經費業務,形成劉員管錢又 管帳之情形,核已至屬不妥,而己○○利用每半年(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 年度為每年一次)將經費收支情形簽經會計長審核轉呈局長核閱即可之機會, 自八十四年起連續以「未經核准私自辦理定期存款孳息」及「匿報應計利息」 之方式從事違法之行為;八十四年七月三日匿報及私存定存利息一千三百二十 二萬一千五百八十九元、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匿報及私存定存利息一千五百三 十一萬八千二百九十二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匿報及私存定存利息六千一 百五十七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元、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匿報及私存定存利息二千五 百四十八萬二千七百五十八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匿報及私存定存利息二 千五百十三萬九千四百一十五元、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匿報及私存定存利息一 千四百三十六萬二千六百零九元、八十八年七月四日匿報及私存定存利息二千 二百九十萬五千九百四十一元、八十八年七月四日匿報及私存定存利息九百七
十九萬六千四百九十一元(以上八次皆係己○○簽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 日匿報及私存定存利息四百三十九萬七千二百八十八元(本次係戊○○簽報) 。其簽報情形詳如附表一,經統計自八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迄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五日孳息收入總額為八億七千七百九十二萬十一元,惟簽報九次之總收入為六 億八千五百七十二萬四千零四元,私存定存利息及匿報利息數計一億九千二百 二十萬零七元;其中前六次簽呈均經會計長丙○○轉呈局長丁○○核閱有案。 據殷局長於本院約詢補陳書面中表示「劉員雖然自八十四年開始侵占利息差, 累存款數與時俱增,但是大部分仍寄放在其私開之國安局秘密帳戶內,換言之 ,錢未拿走,仍是國安局秘密帳戶的錢,直至去年大選後,劉員眼見專案將要 結束,方於八十九年三至五月將一億餘元自秘密帳戶提領一空」(附件十五) ,惟查己○○於殷局長擔任國安局局長任內匿報之利息為一億二千二百三十七 萬九百十三元及私存定存之利息為三千二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七十四元,共計 匿報及私存定存之利息為一億五千五百十萬二百八十七元。且六次簽報內容均 呈經殷局長核閱有案,其匿報侵占之事實已甚明顯,而其仍分別隱存於該局秘 密(掩護)帳戶,則僅為伺機提領之狀態而已,況劉員八十六年十一月至八十 七年二月間自國安局在中國農民銀行所開立「世昌貿易公司」、「欣業貿易公 司」、「己○○」等掩護帳戶(詳如附表八)提領三千八百四十九萬元得逞( 其中三千八百十五萬五千元購置豪宅及裝潢設計費等;支付屋主黃美華三千一 百十五萬五千元、裝潢房屋之曾文銧五百萬元、設計裝潢之謝常明二百萬元, 其餘三十三萬五千元國安局無法查明其流向)係於殷局長任內發生,確係不容 爭辯之事實。經核丁○○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擔任國 安局局長,明知該項專案經費未依機關會、審計程序控管機制管理,已屬不妥 ,而以極機密方式作業,僅局長、會計長、承辦人知悉,其經費之管理自應倍 於一般經費慎重,但殷局長身為機關首長長期以來均無依規定建立健全有效之 公款動支及監管制度,對於會計長丙○○對情報專案經費未設立帳簿,稽核、 查察時未向銀行索取對帳單、銀行帳戶餘額證明、製作銀行調節表及開立支票 用印未仔細核對等幾無審核機制之情事亦均未查覺導正,且該專案經費於八十 八年二月一日丁○○局長與甲○○局長移、交接時僅將該專案經費本金總額列 入移交,移交當日並未檢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其他累計孳息餘額等皆未列入 移交,其移交作業甚為草率,長期縱任承辦人己○○恣意妄為,嚴重斲喪國安 局聲譽及政府形象。殷局長於本院約詢時陳稱:「:::對劉員太信任::: 」,補陳書面說明更坦陳:「這筆專案經費的機密性相當高,國安局為了保密 而疏於對人的考核、對帳的稽查,致使承辦人劉員有機可乘。這項疏失,前、 現任(按指前局長甲○○)的局長、會計長均應深切檢討,這就是所謂人為因 素所造成」。是其明知機關經費未依機關會、審計程序控管機制辦理,又疏於 建立健全有效之管理制度且用人不當及未克盡監督該經費查核之職責至明,尚 難以「:::對劉員太信任:::」等辭解免疏失之咎,尤以國安局係掌理國 家安全情報事項最高機關,本案之發生對國家安全利益及對情報工作安全影響 至鉅,其違失情節亟其嚴重,實非一般機關首長所謂監督不周之尋常貽誤所能 比擬,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
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 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 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 稽延。」之規定。
甲○○部分
㈠國安局前局長甲○○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接任局長後仍承襲前任局長丁○○任 內之制度,並未檢討改進建立有效之控管機制,以致簽報經費之方式如舊, 詳如附表一,雖八十八年七月四日短報侵占二千二百九十萬五千九百四十一 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短報侵占九百七十九萬六千四百九十一元、八 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短報侵占四百三十九萬七千二百八十八元等三次簽呈( 共計匿報及私存利息收入三千七百零九萬九千七百二十元)均由丁局長核閱 有案,劉員更於八十九年三、四月間提領歷年匿報、隱存該局「欣業貿易公 司」秘密(掩護)帳戶定存單之鉅額解約款項(附件二十二)中一億一千八 百六十三萬七千元,以洗錢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短線進出股市等(其餘 三千五百四十萬八千零七元劉員究於年度提領及其資金流向,該局迄今尚無 法查明),但丁局長對會計長丙○○、戊○○收支及孳息收入未切實稽核、 查察之情事亦未查覺,其未克盡監督之能事及所謂簽報作業徒具形式,與殷 局長上述違失情節雷同。又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接獲世華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申報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經 初步調查後以涉案人己○○、陳珮珏、卓昶廷係國安局軍職人員,而於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