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補字第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章秋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肆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貳佰零叁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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