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凱旋大地NO.9百合區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齊順義
訴訟代理人 邵啟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陸拾玖元。
二、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