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2年度,360號
CLEV,92,壢補,360,200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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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三六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震寰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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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