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2年度,539號
CLEV,92,壢小,539,200308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小字第五三九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濬龍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未滿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