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2年度,923號
SJEV,92,重簡,923,200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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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九二三號
  原   告 甲 ○ ○
  被   告 乙○○即友家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友家崙家具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
     千五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一萬六千四百五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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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