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九二三號
原 告 甲 ○ ○
被 告 乙○○即友家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友家崙家具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
千五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一萬六千四百五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杜 佳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