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二三四號
原 告 乙○○○○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蔡志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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