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勞簡字,92年度,11號
FSEV,92,鳳勞簡,11,200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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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勞簡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龍進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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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