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О七三號
上 訴 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水利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柒萬,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參拾陸萬柒仟肆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陳國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