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陸軍後勤學校 通訊處桃園縣平鎮郵政九0六八七附五號信箱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因違約賠償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惠欽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玫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