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436號
KSBA,92,訴,436,200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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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陸軍後勤學校 通訊處桃園縣平鎮郵政九0六八七附五號信箱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違約賠償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惠欽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李協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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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