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6年度,2598號
TCDM,106,中交簡,2598,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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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爾文(OLAVARIO ARVIN JR SOLOMINIDAD,菲律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速偵字第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爾文(OLAVARIO ARVIN JR SOLOMINIDAD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被告爾文(OLAVARIO ARVIN JR SOLOMINI DAD )為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為「民國106 年8 月9 日晚上11時56分」。
㈡證據部分增列「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 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4812號
被 告 OLAVARIO ARVIN JR SOLOMINIDAD(中文名: 爾文,菲律賓籍)
男 25歲(民國80【西元1991】年10
月2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南屯
區工業區19路25號
居留證統一編號:BC00000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OLAVARIO ARVIN JR SOLOMINIDAD 自民國106 年8 月9 日晚 上9 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1時許止,在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內,飲用啤酒後,竟仍隨即 騎乘牌照號碼PX2-496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 11時35分許,途經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3 路與工業區21路交 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 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51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OLAVARIO ARVIN JR SOLOMINIDAD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 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檢察官 戚瑛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晉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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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