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原 告 巫坤岳被 告 劉文生被 告 蔡佳宏 蔡阿財 林美卿 邱愷恩 張見文 邱惠貞 陳文穎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振彰 林庭甄被 告 陳宇浩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文彬 陳鄧淺景上列被告劉文生、蔡佳宏、邱愷恩因毀棄損壞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135號、106 年度簡字第796 號、106 年度簡字第98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陳文穎、陳宇浩經起訴書認定為共犯,而被告蔡佳宏、邱愷恩、陳文穎、陳宇浩為犯罪行為時,均為未成年人,而被告蔡阿財、林美卿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均為被告蔡佳宏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張見文、邱惠貞、陳振彰、林庭甄、陳文彬、陳鄧淺景則分別為被告邱愷恩、陳文穎、陳宇浩之法定代理人,經原告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187 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珮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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