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29號
TCDM,105,附民,429,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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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29號
原   告 巫坤岳
被   告 劉文生
被   告 蔡佳宏
      蔡阿財
      林美卿
      邱愷恩
      張見文
      邱惠貞
      陳文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振彰
      林庭甄
被   告 陳宇浩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文彬
      陳鄧淺景
上列被告劉文生蔡佳宏邱愷恩因毀棄損壞案件(105 年度易
字第1135號、106 年度簡字第796 號、106 年度簡字第980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陳文穎、陳
宇浩經起訴書認定為共犯,而被告蔡佳宏邱愷恩陳文穎、陳
宇浩為犯罪行為時,均為未成年人,而被告蔡阿財林美卿於本
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均為被告蔡佳宏之法定代理人;被告張見文
邱惠貞陳振彰林庭甄陳文彬陳鄧淺景則分別為被告邱
愷恩、陳文穎陳宇浩之法定代理人,經原告依民法第185 條第
1 項、第187 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一併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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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