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101號
KSDM,92,附民,101,200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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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一號
  原   告 昇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乙○○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高英賓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雯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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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