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805號
KSDM,92,訴,1805,200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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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五七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之印章各貳枚及附表一至三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甲○○為統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與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敏煜公司)之負責人乙○○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上旬,協議共同合作,由甲○○以 敏煜公司之名義投標海軍陸戰隊司令部之標案,乙○○並傳真該公司九十年度一 、二月份營業稅繳款書、高雄縣工業會會員廠投標比價證明書、高雄縣工業會會 員證書、經濟部工廠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及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文 件予甲○○裨以投標。詎甲○○竟未經敏煜公司及負責人乙○○之同意,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地,先偽刻「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乙○○」之印章各二枚,並盜蓋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私 文書上,再將上開偽造之文件交由不知情之劉紹善,向劉紹善訛稱其與敏煜公司 合作欲向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投標編號XD90R62P之3 S鑄藥模具三十組之標案,並委託劉紹善代為投標及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 之文件上偽簽「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之署名,用以表示敏 煜公司欲向中科院投標之意思,劉紹善不知有詐而應允,因劉紹善臨時有事,乃 將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文件交付予其友人李佳雄(業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並偽造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委託書,委託李佳雄前往投標, 李佳雄亦因不知未得敏煜公司之授權而應允。李佳雄即以敏煜公司之受託人名義 ,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件,於九十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許前往位於高雄市○ ○○路二之七十號之中科院高雄採購站投標而予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敏煜機械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及中科院。甲○○標得上開標案後,復承前之概括犯意 ,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冒用敏煜公司乙○○之名義,與中科院簽立如附表三編 號一所示之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採購契約,並持上開盜刻之印章盜蓋於上開契約 上,及偽簽「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之署名,用以表示敏煜 公司與中科院簽立契約之意思,並持以行使交予中科院,足生損害於敏煜機械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及中科院。甲○○於簽約後,復承前之概括犯意,以技 術不足為理由,於九十年七月二日再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敏煜公司書函, 向中科院表示欲解除上開標案之契約,足生損害於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乙○○及中科院。嗣因國防部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通知敏煜公司交貨並於同年八 月三日發函向敏煜公司求償,該公司始查知上情。二、案經敏煜公司訴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刻「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之印章,並蓋 用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再委託證人劉紹善前往投標,得標 後並與中科院簽院嗣再發函予中科院解約之事實,然否認有何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辯稱:伊向告訴人借印章要去投標,但告訴人不答應,且要伊自己去刻一個云 云。經查:
㈠被告如何於前開時、地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偽刻「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乙○○」之印章,並盜蓋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件,再委託證人劉紹善於 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上偽簽「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之署名 及代為投標,得標後並與中科院簽約,嗣再偽造敏煜公司之書函表示解約之事實 ,業據其供承:「標得該工程半個月後我才向敏煜公司負責人乙○○說明此事」 (見警卷第十七頁),「我沒有經過他們同意就蓋章了」(見他字卷第六頁背面 ),「我確實沒有告訴乙○○我去標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工程」(見他字卷第八頁 ),「章是我偷刻的...刻了章後共蓋過投標書、契約書、書函等文件... 投標聲明書、委託書上告訴人之簽名是劉紹善簽的,都有經過我同意」(見本院 第四六、四七、四九頁)等語明確,核與告訴人所陳:「當初被告是跟我說要投 標(海軍陸戰隊司令部採購案),我才將公司一至二月份繳稅單影本給他... 契約書及委託書上之簽名均不是我親自簽的,而公司的印章也跟我的印章不一樣 」(見警卷第五頁),「我們說好公司大小章我要保管,當時B案(指海軍陸戰 隊司令部之標案)招標時要我蓋公司大小章同意,我只同意他標B案,沒有同意 他標A案(指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之標案)」(見他字卷第七頁),「我沒有 給甲○○公司章、負責人章,若被告要蓋章要來找我蓋,我沒有同意他用我公司 名義去標中科院的案子」(見本院卷第十五頁),「當時借牌沒有概括授權,當 初他有要求我把印章交給他,但我不同意,我要求他每個標案都要拿來給我蓋章 ,他也同意。他只拿一個標案給我蓋。」(見本院卷第四八頁)等語相符。 ㈡證人劉紹善亦於偵查中到庭證稱:「所有開標的文件應該都是甲○○蓋好章才交 給我,我再轉交給李佳雄...本來是我要去開標,因為臨時有事才請李佳雄去 ,李佳雄完全不知情」(見偵查卷第九頁背面、第十頁)等語,而被告於告訴人 發覺其公司名義遭被告冒用投標後亦連續書立證明書及切結書,自承確實未經告 訴人之同意,偷刻印章等情,亦有證明書及切結書各一紙附卷足參(見他字卷第 十、十一頁),益徵被告刻用告訴人及其負責人之印章,並未取得乙○○之同意 。
㈢告訴人於偵查中所出具之敏煜公司及負責人乙○○之印文(見他字卷第三一頁) ,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文件上敏煜公司及負責人乙○○之印文經本院勘驗比 對結果,敏煜公司之印文大小顯有不同,乙○○之真正印文與上開文件印文之字 體亦有明顯差異,是上開文件顯係由被告偽刻用印無疑。 ㈣被告辯護意旨雖以:告訴人與被告協議以借牌方式合作投標軍事採購案,而當時 並未特定於任何之採購案,則告訴人同意借牌之範圍當然包括中科院之標案,告 訴人應屬概括授權云云,然告訴人始終均堅稱未概括授權予被告,伊只有同意合 作投標海軍陸戰隊司令部之標案,因被告向伊索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但遭拒,伊



即要求被告每個標案都要給伊蓋章,但被告只拿一個標案給伊蓋章等語,是中科 院之投標案如經告訴人同意,告訴人應無否認之必要。參以告訴人既係要求被告 如欲投標均須經其同意且由其親自用印,益證告訴人對於投標一事應無任何概括 授權可言。是上開辯護意旨,尚非有據。
㈤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文件、告訴人所提供之敏煜公司及負責人乙 ○○之真正印文各一枚(見他字卷第三一頁)附卷可稽,及偽造之敏煜公司及負 責人乙○○之印章各二枚扣案可資佐證。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上情,純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 用不知情之劉紹善於附表二所示文件上偽造敏煜公司及乙○○之署名,劉紹善並 再委由不知情之李佳雄持附表一、二所示之文件投標予以行使部分,均應論以間 接正犯。被告偽刻「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之印章,進而偽 造上開印文於附表一、二之私文書上,並偽簽「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乙○○」之署名於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採購契約上,及利用不知情之劉紹善於 附表二之私文書上偽簽上開之署名,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偽造前開私 文書後復持以向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行使,其偽造之行為均為行使之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三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指投標之文件、中山科學研究院 財物採購契約及解約之書函)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並 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竟盜刻告訴人之印章,事後並解除契 約,使告訴人公司遭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停權及求償,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此有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書函在卷可參(見發查卷第八、九、十二、十三頁 ),致告訴人名譽受損,所生危害程度非輕,且犯後仍飾詞推卸犯責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扣案之「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乙○○」之印章各二枚及附表一至三上「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 ○」之印文及署名,均屬偽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明 弘
法官 莊 珮 君
法官 吳 錦 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 溪 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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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附表一
┌────┬────────────┬────────────┬──────┐
│ 編 號 │ 文 件 名 稱 │ 偽 造 之 印 文 │ 頁 次 │
├────┼────────────┼────────────┼──────┤
│ 一 │九十年度中山科學研究院國│「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他字│
│ │內財物勞務採購計劃清單 │壹枚。 │第四四六號卷│
│ │ │「乙○○」壹枚。 │第十七頁 │
├────┼────────────┼────────────┼──────┤
│ 二 │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採購契│「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同右卷第十九│
│ │約(第十三頁) │壹枚。 │頁 │
│ │ │「乙○○」壹枚。 │ │
├────┼────────────┼────────────┼──────┤
│ 三 │財物投標須知 │「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同右卷第二十│
│ │ │壹枚。 │頁 │
│ │ │「乙○○」壹枚。 │ │
├────┼────────────┼────────────┼──────┤
│ 四 │高雄縣工業會會員廠投標比│「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同右卷第二十│
│ │價證明書 │壹枚。 │二頁 │
│ │ │「乙○○」壹枚。 │ │
├────┼────────────┼────────────┼──────┤
│ 五 │高雄縣工業會會員證書 │「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同右卷第二十│
│ │ │壹枚。 │三頁 │
│ │ │「乙○○」壹枚。 │ │
├────┼────────────┼────────────┼──────┤
│ 六 │經濟部工廠登記證 │「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同右卷第二十│
│ │ │壹枚。 │四頁 │
│ │ │「乙○○」壹枚。 │ │
├────┼────────────┼────────────┼──────┤
│ 七 │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同右卷第二十│
│ │ │壹枚。 │五頁 │
│ │ │「乙○○」壹枚。 │ │
├────┼────────────┼────────────┼──────┤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 │「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同右卷第二十│




│ │ │壹枚。 │六頁 │
│ │ │「乙○○」壹枚。 │ │
└────┴────────────┴────────────┴──────┘
附表二
┌────┬────────────┬────────────┬──────┐
│ 編 號 │ 文 件 名 稱 │偽 造 之 印 文 及 署 名 │ 頁 次 │
├────┼────────────┼────────────┼──────┤
│ 一 │投標標價清單 │「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他字│
│ │ │之印文及署名各壹枚。 │第四四六號卷│
│ │ │「乙○○」之印文壹枚。 │第十八頁 │
├────┼────────────┼────────────┼──────┤
│ 二 │投標廠商聲明書 │「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同右卷第二十│
│ │ │之印文、署名各壹枚。 │七頁 │
│ │ │「乙○○」之印文、署名各│ │
│ │ │壹枚。 │ │
├────┼────────────┼────────────┼──────┤
│ 三 │中山科學研究院設施供應處│「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同右卷第三十│
│ │高雄採購站投標廠商資格審│之印文、署名各壹枚。 │頁 │
│ │查表 │「乙○○」之印文、署名各│ │
│ │ │壹枚。 │ │
├────┼────────────┼────────────┼──────┤
│ 四 │內標封 │「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警卷第二十頁│
│ │ │之署名壹枚。 │ │
├────┼────────────┼────────────┼──────┤
│ 五 │外標封 │「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同右卷第四十│
│ │ │之署名壹枚。 │六頁 │
├────┼────────────┼────────────┼──────┤
│ 六 │委託書 │「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他字│
│ │ │之印文、署名各壹枚。 │第四四六號卷│
│ │ │「乙○○」之印文、署名各│第二十八頁 │
│ │ │壹枚。 │ │
└────┴────────────┴────────────┴──────┘
附表三
┌────┬────────────┬────────────┬──────┐
│ 編 號 │ 文 件 名 稱 │ 偽 造 之 印 文 及 署 名│ 頁 次 │
├────┼────────────┼────────────┼──────┤
│ 一 │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採購契│「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發查│
│ │約(第三十頁) │之印文、署名各壹枚。 │字第六一七八│
│ │ │「乙○○」之印文、署名各│號卷第十五頁│
│ │ │壹枚。 │ │




├────┼────────────┼────────────┼──────┤
│ 二 │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書函│「敏煜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他字│
│ │(發文日期:九十年七月二│之印文壹枚。 │第四四六號卷│
│ │日;發文字號:90敏字第│「乙○○」之印文壹枚。 │第十六頁 │
│ │00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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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敏煜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