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174號
TCDM,104,訴,1174,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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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孟洲
選任辯護人 黃嘉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撤緩偵
字第526、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孟洲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 罪 事 實
一、游孟洲自民國101年4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擔任臺中 市南屯區公所社建課約僱技士,負責辦理該區活動中心裝修 、小型工程、防汛水利工程等之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其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 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 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 、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 作、退貨或換貨。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工程採購經驗收 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詎游孟洲於101年7月25日辦理邑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邑 陞公司)得標之「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 」開口契約採購案(標案案號:10016號)驗收時,明知在 該工程第三工區(工業區18路至工業區22路)鑽心取樣,其 中取樣試體0k+275、0k+355位置之瀝青厚度皆僅3.1公分, 有違工程合約應鋪設5公分之瀝青混凝土規定,且該案主驗 人員即當時任臺中市南屯區公所社建課課長之劉臺忠亦當場 口頭要求邑陞公司進行改善,並約定於該公司加鋪後擇日再 驗等情,若未分別製作初驗、複驗紀錄,僅製作101年7月25 日驗收合格之驗收紀錄,將使人誤認上開臺中市南屯區道路 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已於101年7月25日當日驗收合格,竟 基於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臺 中市南屯區公所「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 」驗收紀錄中之「驗收結果」欄位,虛偽填載:「驗收結果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經抽驗相符,准予驗收」等 內容,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驗收紀錄公文 書,並於製作完成簽章後,於101年8月9日上呈監驗人員「



政風室主任陳美華」、書面審核監辦「會計室會計主任張淑 玲」、主驗人員「社建課課長劉臺忠」,逐一核章,足以生 損害臺中市政府南屯區公所對於上揭工程案件驗收之正確性 。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第1 項)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 項)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 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 擁有證據能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 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 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 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 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 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 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 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 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書 面供述),檢察官、被告游孟洲(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 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本院審酌各 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 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 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 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



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 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 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 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下引 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 告及其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 、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製作上揭驗收紀錄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 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辯稱:製作驗收紀錄時雖知道是不 合格,但沒有馬上送出去,是到後來驗收合格,才於8月9日 送出去,並未造成任何損害,且當時不清楚,因為沒有受過 公務員的專業訓練,以為驗收日是7月25日,要填寫7月25日 云云。經查:
(一)按刑法第10條第2項明定公務員係指下列人員:一依據法 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關於公務員之 定義,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身分公 務員」;第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者,名之為「授權公務員」;第三為受國家或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 公共事務者,名之為「委託公務員」。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款所定之公務員,其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 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即學理上所稱之身分 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 祇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 或得為之事務,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不問 該項職務是否為涉及公權力之公共事務,均屬之。至後段 所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之人員,即學理上所指之授權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並 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具有依「其他 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因其從事 法定之公共事務,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又按「授權 公務員」,依立法理由之說明,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



員屬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參照);其他尚有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兼辦採 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又本款所定之公務員, 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要件,亦即其所從事之事務, 須有法令規定之權限為準據(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之 職務列等表);所稱「法定職務權限」,除依法律(如組 織條例、組織通則)外,以命令(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 、業務管理規則,以及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明文 規定者亦屬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706號判決要旨 參照)。是修正後公務員之主體,限於服務於國家、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的公務人員,或者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機關委託而從事與委 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於事務的要件上,須從事 於公共事務而具有公權力行為,始屬相當。查被告自101 年4月1日起迄同年10月31日止,擔任臺中市南屯區公所社 建課約僱技士,負責辦理該區活動中心裝修、小型工程、 防汛水利工程等之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頁),並供稱:(問:你 是否曾任職於南屯區公所?起迄時間?負責什麼業務?) 是,我於101年4月間任職於南屯區公所社會及建設課的職 務代理人乙職,大約至同年10月底左右。主要負責該區的 活動中心裝修、小型工程、防汛水利工程等工程的發包、 驗收等作業(見法務部廉政署102年度廉查中字第18號卷 《下稱廉查卷》第2頁背面);(問:現任何職?)我自 103年1月22日起在台中市西區公所的公用及建設課擔任職 務代理人乙職迄今,之前於101年4月間任職顧於南屯區公 所社會及建設課的職務代理人乙職,大約至同年10月底左 右。主要負責該區的活動中心裝修、小型工程、防汛水利 工程等工程的發包、驗收等作業(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年度他字第7373號卷《下稱他卷)第62頁正背面 )等語綦詳,核與證人即本案工程驗收任職臺中市南屯 區公所社建課課長劉臺忠供稱:游孟洲是南屯區公所社建 課約僱技士一節(見廉查卷第26頁背面),及證人即臺中 市南屯區公所政風室主任陳美華供稱:游孟洲是社建課約 僱人員,他是101年4月11日到職,同年10月26日離職一節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警聲搜字第2186號 《下稱警聲搜卷》第64頁、廉查卷第51頁)均相符,堪信 屬實。再依地方制度法第14條所定:「直轄、縣(市)、



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 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是臺中市為地方自治團體, 被告受僱於臺中市南屯區公所,且從事關於社建課所轄之 公共事務範圍內事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身分。
(二)又臺中市南屯區公所辦理「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 施改善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標案案號: 10016號)於 100年12月30日決標予邑陞公司,而設計監造標(標案案 號: 10103號)則於101年2月3日決標予永翔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下稱永翔公司);被告係上開採購案承辦人,證人 劉臺忠為該採購案主驗人,證人陳美華則擔任該採購案之 監驗人,證人李國榮為該採購案之協辦人等情,亦據被告 供述在卷(見廉查卷第2頁背面至第3頁、他卷第62頁正背 面),並據證人劉臺忠(見廉查卷第26頁背面、他卷第34 頁正背面)、證人陳美華(見警聲搜卷第64頁、廉查卷第 51頁背面)、證人李國榮(見他卷第88至89頁)、證人即 邑陞公司工務經理巫康銘(見廉查卷第76頁背面)、證人 即永翔公司監工賴俊榮(見他卷第125頁正背面、第133至 134頁)、證人即永翔公司工程師邱鈴禎(見他卷第173頁 背面、第177頁背面)證述明確,復有臺中市南屯區道路 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標案案號:1010 3)決標公告(見廉查卷第8至9頁)、臺中市南屯區道路 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標案案號:10016)決標公告( 見廉查卷第10至11頁)附卷可考。
(三)又上開採購案於101年7月25日,由被告、證人劉臺忠、陳 美華、李國榮,會同邑陞公司工務經理巫康銘、工地主任 施滄龍,及永翔公司監工賴俊榮等人前往該工程第三工區 (工業區18路至工業區22路)驗收時,由主驗人劉臺忠、 監驗人陳美華隨機指定地點鑽心取樣共8處,試體編號為 :OK+14、OK +40、OK+65、OK +80.5、OK+203、OK+224、 OK+275、OK+355,其中取樣試體0k+275、0k+355位置之瀝 青厚度皆僅3.1公分,有違工程合約應鋪設5公分之瀝青混 凝土規定,且主驗人劉臺忠亦當場口頭要求邑陞公司進行 改善,並約定於該公司加鋪後擇日再驗;之後,由證人施 滄龍於101年8月4日就厚度不足之地點進行改善工程,嗣 於101年8月9日再度由被告與證人劉臺忠、陳美華、李國 榮,前往複驗後,完成驗收等情,亦有下列證據可證: 1、被告於103年10月14日廉政官詢問時供稱:(問:《提示 附件1:標案案號10103「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標案案號10016「臺中市南



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決標公告各1份》該「 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之設計監造標 、工程標各係哪家廠商得標?)這2個案子是我承辦的, 但本人承接該工程案時並非由本人規劃設計及發包,是由 前技士林偉誠承辦,本人接手時部分工程已在進行中,「 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係由永翔公司得標;「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改善工程」係由邑陞公司得標。(問:《提示附件2:日期 101年7月25日臺中市南屯區公所驗收紀錄乙張》南屯區公 所101年辦理「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 」案,於101年7月25日下午辦理驗收,你有無參加該日驗 收?是否擔任該日驗收之承辦人?參加人員有哪些人?) 因為我是這件工程的承辦人,所以101年7月25日我有參加 這工程的驗收程序。至於參加人員是我及南屯區公所的社 建課課長劉臺忠擔任主驗人員、監驗人員則是政風室主任 陳美華,承攬廠商邑陞公司經理巫康銘,一位該公司的工 地主任,還有邑陞公司找來負責鑽心取樣工作的協力廠商 2人,監造廠商則是永翔公司的人員,一般永翔公司是由 賴俊榮代表會同驗收。(問:承上,該日驗收情形如何? )這件工程因為有幾個工區,所以由主驗人劉臺忠指定到 這些工區的順序,到現場後,主驗人劉臺忠指定定點檢測 道路的長、寬度,鑽心取樣的部分,也是由主驗人劉臺忠 指定第三工區(臺中工業區第18路至22路)鑽心取樣,自 該路段的起點Ok開始,一邊使用車輪尺規測量道路長度, 由主驗人劉臺忠隨機於各路段指定鑽心取樣的位置,指定 後由協力鑽心取樣廠商實施鑽取試體各1個…。(問:該 日驗收共鑽心取樣幾個試體?)只有第三工區驗收實施鑽 心取樣8個試體。(問:你發現有一個路段中的一顆瀝青 鋪設的鑽心試體厚度不足5公分時,當時情形為何?)當 時在場的監造永翔公司人員與主驗人員劉臺忠就說這個試 體的厚度不足5公分,並說這個區域要重新鋪設瀝青,而 且鋪設的長度要依照規定在厚度不足5公分的點,前後各 要加長一段距離。邑陞公司巫康銘當下就允諾要請配合廠 商擇日來鋪設改善等語(見廉查卷第2頁背面至4頁)。同 日偵訊時供述:(問:《提示附件1:標案案號10103「臺 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標案案號10016「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 工程」決標公告各1份》卷附資料所示之設計監造標、工 程標各係哪家廠商得標?)設計監造案係由永翔公司得標 ;改善工程案係由邑陞公司得標。(問:《提示附件2:



日期101年7月25日臺中市南屯區公所驗收紀錄乙張》卷附 資料所示之工程案是否由你於101年7月25日下午辦理驗收 ?)是…。(問:當天有參與驗收的人有誰?)參加人員 是我及南屯區公所的社建課課長劉臺忠擔任主驗人員、監 驗人員則是政風室主任陳美華,承攬廠商邑陞公司經理巫 康銘,印像中還有一位該公司的工地主任,還有邑陞公司 找來負責鑽心取樣工作的協力廠商2人,監造廠商則是永 翔公司的人員,一般永翔公司是由賴俊榮代表會同驗收。 (問:該日驗收情形如何?)這件工程因為有幾個工區, 所以由主驗人劉臺忠指定到這些工區的順序,到現場後, 由主驗人劉臺忠指定定點檢測道路的長、寬度,鑽心取樣 的部分,也是由主驗人劉臺忠指定第三工區即臺中工業區 第18路至22路鑽心取樣8個點,自第18路路段的起點Ok開 始,一邊使用車輪尺規測量道路長度,由主驗人劉臺忠隨 機於各路段指定鑽心取樣的位置,指定後由協力鑽心取樣 廠商實施鑽取試體各1個,測量該試體的厚度是否合格… 。(問:為何驗收報告一直拖到101年8月初才製作完成? )因為當時101年7月25日驗收時,有發現一個路段的瀝青 鋪設厚度不足5公分;(問:為何於101年8月初收到邑陞 公司之相關重新舖設瀝青照片及資料…?)我記得在驗收 當中發現一個路段中的一顆瀝青鋪設的鑽心試體厚度不足 5公分時,主驗人劉臺忠當時有要求廠商就瀝青鋪設厚度 不足的部分,要再予重鋪,承包商邑陞公司也同意要重新 鋪設…。(問:因此,101年7月25日當日鑽心取樣現場丈 量瀝青厚度時,確實有一顆瀝青試體厚度不足?)是等語 (見廉查卷第62頁背面至64頁)。於103年11月21日廉政 官詢問時供稱;該日驗收時我及劉臺忠、陳美華都是搭乘 邑陞公司巫康銘的車輛來到工地,由巫康銘帶我們從上開 平面配置圖所載之Ok+423端之工業區十九路路口往精誠 橋(工業區二十二路)起算。我們從上開平面配置圖所 載之Ok+423端之工業區十九路路口開始,以輪距軸量測 ,由劉臺忠隨機指定停留位置,當場鑽心取樣,我以輪 距軸所示之距離記載上開位置,總計8個點即Ok+14、0k+ 40、Ok+65、0k+80.5、0k+203、Ok+224、Ok+275、Ok+3 55等,我有在手寫紀錄表上載明Ok+14、0k+40、Ok+65、 0k+80.5、0k+203、Ok+224、Ok+275、Ok+355等位置,但 我不曉得廠商有無登載前揭位置數字;我知悉101年7月 25日驗收鑽心取樣試體有厚度不足、不合格情形,主驗 人劉臺忠有口頭告知邑陞公司加鋪改善並獲得監驗人陳 美華同意等語(見廉查卷第20頁背面至21頁背面)。



2、證人劉臺忠於103年10月14日廉政官詢問時供述:(問: 臺中市南屯區公所101年辦理「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 屬設施改善工程」案,驗收日期為何?)驗收日期為101 年7月25日。(問:上開工程你是否參加該日驗收?)我 有參加該工程的驗收過程,該日驗收我是主驗人員,驗收 參加人員有監驗人政風室主任陳美華、社建課承辦人游孟 洲、協辦李國榮、工程標廠商邑陞公司經理巫康銘、監造 標廠商永翔公司及鑽心公司人員都有去。(問:101年7月 25日驗收情形如何?)101年7月25日下午驗收,我們先完 成其他工區的驗收後最後再到第三工區(工業18路至22路 )驗收,驗收過程中,有隨機指定鑽心取樣位置,總共鑽 心取樣8個位置,我不記得定幾個位置,最少有3、4個位 置以上,政風室主任陳美華也有指定,但幾個位置我不確 定,我記得經鑽心取樣之試體部分合格,符合契約圖說規 範,厚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厚度符合5公分,部分不合格, 最少有一顆試體的厚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厚度約3公分左右 ,厚度不足部分,現場人員我、陳美華游孟洲李國榮 、巫康銘均知悉,我在現場口頭要求廠商巫康銘此段路面 要加厚改善再複驗,巫康銘也當場應允,廠商改善後我們 有去複驗…。(問:101年8月9日複驗情形如何?)複驗 當時有我、陳美華游孟洲李國榮、巫康銘及其他人員 ,在現場發現工程路面有加鋪厚密級配瀝青混凝土的情形 ,而且監造廠商有提供改善前、中、後相片,所以我就同 意複驗合格等語(見廉查卷第26頁背面至29頁背面);於 103年10月14日偵訊時供述:(問:臺中市南屯區公所101 年辦理「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案驗 收日期為何?)第一次驗收日期為101年7月25日,第二次 驗收的時間是101年8月初。(問:101年7月25日第一次驗 收時,有何人參與?)我有參加該工程的驗收過程,該日 驗收我是主驗人員,驗收參加人員有監驗人政風室主任陳 美華、社建課承辦人游孟洲、協辦李國榮、工程標廠商邑 陞公司經理巫康銘、監造標廠商永翔公司及鑽心公司人員 都有去,但我不記得其他還有哪些人。(問:101年7月25 日當天是否有察覺舖設瀝青厚度有不符情形?)有,當天 有鑽了8顆的試體,有發現其中至少有一顆厚度不足的情 形。(問:當天發現有瀝青厚度不足的情形後,如何處理 ?)我有請廠商要改善,並將瀝青厚度不足之該路段重新 舖設瀝青,廠商也說好等語(見他卷第34頁正背面);於 105年4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你101年任社建課 長時,是否有辦理邑陞公司得標「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



附屬設施改善工程」?)有。市政府有些是委託,有些是 我們公所之經費辦理的。(問:本件採購案是否預定於10 1年7月25日這天驗收?)因為時間已經很久了,通常的過 程是說他要驗收之前,他會通知我們說已經完成了,然後 我們再去驗收。(問:第一次去驗收是在101年7月25日, 是否因為有取樣試體0k+275、0k+355兩處位置之瀝青厚度 皆僅3.1公分不足,故你們當天沒有驗收合格?)對,當 天有政風主任或其他我們參加的人員去選定要哪一個地方 驗收、抽驗,不是說只有去抽,整個抽驗,然後因為那天 確實有發現有未滿5公分。(問:當天確實有未達到5公分 厚度的規定,你們當下做何處理?)因為我們去的話是政 風主任、我和一些驗證人員,覺得說這個沒有通過,請他 改善下次再驗,原則上是這樣。(問:當天你是否也是叫 邑陞公司進行改善,改善完後再來報驗?)對,原則上應 該是這樣。(問:邑陞公司後來是否有真的去改善,再請 求你們去複驗?)對,因為第二次因為他們有改善,一般 改善以後第二次我們所有人員再去查驗,一般來講他們附 改善照片…。(問:你們是否在101年8月9日有再去複驗 ?)應該是,時間久了,確實日期記得不是很清楚。(問 :你們再去複驗的時候,是否確實有改善、有重新鋪設達 到厚度5公分?)因為他們有鋪設、有照片來作為佐證他 們工程有改善,我們就是說有相片、有改善,根據以前的 規則是這樣,所以同意有改善得話我們是通過這樣子。( 問:該日複驗時是否認定有改善已經通過?)是,政風主 任也在場,他有提相片也有改善的事實,所以我們就以此 為通過。…(問:你當場要求廠商改善被告有無聽到?) 當然應該聽到,因為大家都在那邊。(問:當場量3.1厚 度不足,在場的人是否都知道?)都知道。…(問:你們 有沒有再去看該2處厚度不足之處?)他有加強。(問: 依規定應不應該複驗要再鑽心取樣?)因為我不是學工程 的,以前淺規則都不用。(問:101年7月25日取樣試體0k +275、0k+355位置之瀝青厚度是否皆確實僅3.1公分?) 是等語(見本院卷第52至55頁背面)。
3、證人陳美華於102年6月21日廉政官詢問時證述:(問:驗 收情形如何?)101年7月25日下午2點出發驗收,是巫康 銘開車到公所載我和劉臺忠、游孟洲到工程地點,我們先 完成其他工區的驗收,最後再到第三工區(工業18路至22 路)驗收,監造單位賴俊榮請主驗人員劉臺忠隨機指定鑽 心取樣位置,他抽了很多點鑽心位置,實際數量我不記得 了,但最後一點位置是我抽取的,地點大概是在靠近水泥



廠出口附近路面。鑽心公司便按照我們指定的位置現場鑽 心,我記得經鑽心取出之試體大概都有符合5公分的規定 厚度,但是我指定鑽心地點的試體當場丈量僅有3公分, 明顯厚度不足,巫康銘賴俊榮、劉臺忠、游孟洲及鑽心 人員都有看到,我跟劉臺忠、游孟洲要求廠商此段路面要 加厚改善再複驗,巫康銘賴俊榮也當場表示同意,所以 游孟洲並未發函要求廠商限期改善該段路面厚度不足之缺 失,僅是我們在現場口頭上告知廠商改善而已。後來巫康 銘電話通知游孟洲說可以複驗,游孟洲再將此事通知我, 於是我們就過去複驗。(問:101年8月9日複驗情形如何 ?)該日下午廠商通知複驗,巫康銘開車至南屯區公所載 我和劉臺忠、游孟洲,當時車上已經載有永翔公司工程師 邱鈴禎,之後我與邱鈴禎、游孟洲坐後座,劉臺忠坐前座 ,巫康銘開車至第三工區(工業18路至22路)後,我們下 車後看到上次鑽心取樣試體3公分的那段路面有新鋪設柏 油的痕跡…,因為有施工照片和從河岸邊可看到路面有加 厚,所以我就沒有堅持鑽心了,當天就這樣複驗結束了等 語(見警聲搜卷第64頁背面至65頁);於103年7月14日廉 政官詢問時證述:(問:101年辦理「臺中市南屯區道路 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案,於101年7月25日下午辦理驗 收,你是否有參加該日驗收?參加人員有哪些人?)我有 參加該工程的驗收過程,負責監驗工作,該日驗收參加人 員有主驗人社會建設課課長劉臺忠、社建課承辦人游孟洲 、工程標廠商邑陞公司經理巫康銘、監造標廠商永翔公司 賴俊榮及邑陞公司僱用的鑽心公司人員2人。(問:該日 驗收情形如何?)101年7月25日下午2點出發驗收,是巫 康銘開車到公所載我和劉臺忠、游孟洲到工程地點,我們 先完成其他工區的驗收後,最後再到第三工區(工業18路 至22路)驗收,監造單位賴俊榮請主驗人員劉臺忠隨機指 定鑽心取樣位置,他抽了很多點鑽心位置,實際數量我不 記得了,但最後一點位置是我抽取的,地點大概是在靠近 水泥廠出口附近路面。鑽心公司便按照我們指的位置現場 鑽心,取出之試體大概都有符合5公分的規定厚度,但是 我指定鑽心地點的試體現場丈量僅有3公分,明顯厚度不 足,巫康銘賴俊榮、劉臺忠、游孟洲及鑽心人員都有看 到,巫康銘解釋說因為下面是水泥,我跟劉臺忠、游孟洲 要求廠商此段路面要加厚改善再複驗,巫康銘賴俊榮也 當場表示同意,所以游孟洲並未發函要求廠商改善該段路 面厚度不足之缺失,僅是我們在現場以口頭上告知廠商改 善而已。後來巫康銘電話通知游孟洲說可以複驗,游孟洲



再將此事通知我,於是我們就過去複驗。(問:101年8月 9日複驗情形如何?)該日下午巫康銘開車至南屯區公所 載我和劉臺忠、游孟洲,當時車上已經載有永翔公司工程 師邱鈴禎,之後我與邱鈴禎、游孟洲坐後座,劉臺忠坐前 座,巫康銘開車至第三工區(工業18路至22路)後,我們 下車後看到上次鑽心取樣試體3公分的那段路面有新鋪設 柏油的痕跡,…因為有施工照片和從河岸邊可看到路面有 加厚,所以我就沒有堅持鑽心了等語(見廉查卷第51頁背 面至52頁背面);於同日偵訊中證述:(問:101年7月25 日當日驗收時,是否仍記得鑽心取樣之試體有無不合格之 處)有,…到達現場時,監造廠商也就是永翔公司的人, 請劉臺忠隨機指定鑽心的地點,就由劉臺忠指定過後,試 體取出時,劉臺忠就會叫現場參與的人員進行測量,一直 到最後一個點,劉臺忠叫我隨機指定鑽心的地點,我就請 測量人員在我指定的地點鑽心取樣,結果這最後一根試體 抽出來之後,丈量的結果只有3公分,導致該次的驗收應 該屬不合格而要再複驗,當時我記得劉臺忠、游孟洲及我 都要求複驗,而廠商、監造也都同意,所以才有101年8月 9日的複驗。(問:101年8月9日複驗當天,有何人參與? )劉臺忠、游孟洲、我、永翔公司的邱鈴禎、邑陞公司的 巫康銘。(問:101年8月9日複驗當天有無鑽心取樣?) 沒有,邑陞公司只有給我們看改善照片,另外我們在現場 的確也看到有新舖柏油的痕跡等語(見他卷第29頁背面至 30頁);於105年4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問:101年 7月25日辦理驗收有無發現取樣試體0k+275、0k+355位置 之瀝青厚度皆僅3.1公分未達規定5公分厚度之情況?)我 不知道Ok是那個位置,但我們去第一次驗收時我們整條路 要鑽心,有一段發現未達契約規定的5公分的標準。(問 :你們發現未達規定的厚度,你們當時做何處置?)我們 當場就要求廠商要改善,廠商說好。(問:後來他們有無 去改善?)有。(問:改善後妳是否記得你們何時再去複 驗?)8月9日。(問:複驗的情形為何?)我們是去看, 他們確實有鋪新的柏油上去。…(問:複驗如何確認原本 厚度不足的部分他有補足?)他有新鋪的痕跡,他確實有 新鋪、有補。(問:複驗當時可否確認新鋪的地方是第一 次厚度不足地方?)對,就是那個地方,我看是沒有錯等 語(見本院卷第57頁背面至59頁)。
4、證人李國榮於103年10月14日廉政官詢問時證述:(問: 「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案」、「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你



是否有協助南屯區公所主辦人員辦理前揭工程?)有。( 問:前揭工程南屯區公所主辦人員為何?)一開始是林偉 誠技士,後來換游孟洲接替林偉誠辦理上開工程。(問: 「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之設計監造 標、工程標各係哪家廠商得標?)「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 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係由永翔公司得標 ,「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係由邑陞 公司得標。(問:依驗收記錄所載,本次驗收第三工區: 工業區18路至22路;鑽心取樣位OK+14、0K+40、0K+65、0 K+80.5、0K+203、Ok+224、OK+275、OK+355等8處,是否 正確?)正確。(問:驗收當天你有無參與驗收?)有等 語(見他卷第89至91頁);於同日偵訊時結證稱:(問: 101年7月25日有無參與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附屬設施改善 工程驗收?)有。(問:是否有到該工程第三工區鑽心取 樣?)有,當天有社建課課長劉臺忠、技士游孟洲、政風 主任陳美華、監造永翔公司賴俊榮邱鈴禎、承包單位邑 陞公司巫康銘、負責鑽心的廠商到場。(問:何人指定鑽 心位置?)印象中是主驗官劉臺忠或政風主任陳美華指定 鑽心位置,當天確實有鑽心,鑽幾個位置我不確定。(問 :當天鑽心是否符合規定?)有部分明顯不符合厚度規範 ,部分外觀是符合厚度規範,當場劉臺忠、游孟洲、陳美 華都有要求邑陞公司將瀝青厚度補足,並說要安排複驗( 見他卷第85至86頁)。(問:據巫康銘所述,驗收當天你 有記載鑽心取樣位置,有無意見?)是,我有記在竣工圖 上,有交給游孟洲做驗收紀錄用,游孟洲有無保存我不清 楚,因我是游孟洲的業務助理,驗收紀錄記載的鑽心取樣 位置應該是我依照當時紀錄記載等語(見他卷第107頁背 面)。
5、證人巫康銘於103年10月14日廉政官詢問時供述:(問: 南屯區公所101年辦理「臺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改善工程」案,於101年7月25日下午辦理驗收,你有無參 加?參加人員有哪些人?)有,我有參加本工程初驗,當 時由我與施滄龍主任代表營造公司,永翔公司是賴俊榮, 公務員部分我有點忘記了,理論上主驗人員劉臺忠及承辦 人游孟洲都會出席,且政風人員及會計人員都有參加,但 名字我不清楚。(問:該日驗收情形如何?)當天一切都 按照程序進行,丈量長度及數量,瀝青厚度由公所指定位 置進行鑽心厚度取樣,當天鑽取的數量我忘記了,印象中 當天有1、2個取樣試體厚度不足5公分,因此公所可能是 主驗官或政風要求限期改善,並給予10天至14天的改善期



間…。(問:該日驗收後,南屯區公所劉臺忠、游孟洲是 否有告知須限期改善,並於101年8月9日辦理複驗?)有 …。(問:貴公司如何因應101年8月9日之限期改善?) 當時應該是施滄龍陳天右就不合格部分直接重新鋪設, 沒有刨除等語(見廉查卷第76頁背面至77頁);同日偵訊 中結證稱:(問:該工程是否於101年7月25日辦理驗收? )是,但該處有10個工區,合約訂11個工區,其中1個工 區無法施工,當天驗收10個工區,當天只有第三工區即工 業路18到22路有鑽心取樣。(問:當天是否有社建課課長 劉臺忠、技士游孟洲李國榮、政風主任陳美華、監造永 翔公司賴俊榮邱鈴禎、你及負責鑽心的廠商到場?)永 翔公司邱鈴禎我不確定她有無到場,其他人都有到場。( 問:何人指定鑽心位置?)是由主驗官劉臺忠及政風主任 指定鑽心位置,當天確實有鑽心,共鑽8個位置。(問: 當天鑽心是否符合規定?)有2個不符合厚度規範,其餘6 個外觀是符合厚度規範…當天公所人員決定要將試體送驗 厚度,並有要求我們將不符合厚度規範的區段瀝青厚度於 10至14天補足改善,做鑽心測試,也說要安排複驗。(問 :依照驗收紀錄所載,第三工區即工業區18路至22路鑽心 取樣位置共有8個,當天是否鑽心8處?)印象中當天主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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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邑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