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150號
TCDM,104,交附民,150,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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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陳健賢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賜春
原   告 陳江鑾英
      陳崇彥
      陳鴻麒
      陳如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告 林昭鋒
被   告 大雅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衛
被   告 張文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 年度交訴字第120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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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雅電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