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陳健賢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賜春
原 告 陳江鑾英
陳崇彥
陳鴻麒
陳如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告 林昭鋒
被 告 大雅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衛
被 告 張文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 年度交訴字第120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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