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8號
PHDV,106,補,48,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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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魏兩錡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江明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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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