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2號
PHDV,106,補,4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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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朱自謙 
相 對 人 錦佳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185元(
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共1592.4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
=2,070,1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
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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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佳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