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3號
PHDV,106,聲,3,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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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欲聲請交付何次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附簡要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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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