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說明欲聲請交付何次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附簡要理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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