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吳建勛律師
張清雄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吳建勛律師
張清雄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九五號、第一九五
六號、第一九五九七號、第二二三三一號),乙○判決如左:
主 文
丁○○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拾肆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癸○○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圖自己不法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緩刑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丁○○自民國六十四年警校畢業後開始從事警察職務,八十四年間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苓雅分局(下稱苓雅分局)建國一路派出所擔任主管,八十九年四月間奉 調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主管,為警正二階,二線二星警官(案發後於九十年五 月三十日奉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擔任組員,目前停職中)。甲○○自七 十三年警官學校畢業後即從事警察職務,八十九年四月至九十年三月止擔任苓雅 分局凱旋路派出所主管,為警正二階,二線二星警官(九十年三月八日改調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黎明中隊中隊長,目前停職中),丁○○及甲○○分別負 責綜理民權路派出所、凱旋路派出所一切業務,以及轄區內有關色情特種行業之 查報、臨檢、取締等業務。癸○○自七十五間自警校畢業擔任警察職務,八十二 年四月間奉調苓雅分局刑事組擔任偵查員,並自九十年一月開始負責位於高雄市 苓雅區○○路二二二號「冠天下理容名店」之刑責區偵查員,官階為一線三星( 案發後之九十年七月間改調小港分局刑事組,目前停職中),負責該刑責區內刑 事案件之偵查等工作。丁○○、甲○○及癸○○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二、緣有由庚○○(所涉行賄員警、製作不實臨檢紀錄表等案業經本署以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00七三號、第一二0四九號、第一六00一號分別提起公訴,及以九十 年度偵字第二0七七七號偵辦中)擔任總負責人之「儂儂集團」(該集團關係企 業包括:1、高雄市○○○路二一四之十二、十三號「儂儂賓館」,現場負責人 為庚○○前妻蔡秀鳳。2、高雄市前金區○○○路八十號五樓「儂儂園休閒中心 」及高雄市○○○路四九五號十樓「儂儂琴指油壓店」,現場負責人為庚○○前 女友洪伯連。3、高雄市○○路二二二號「冠天下理容名店」現場負責人為庚○ ○的同居人張馨芳。4、高雄市○○○路一一六號「千里馬理容院」,現場負責 人為庚○○的姐姐陳秀碧),多年前即在高雄市各處經營非法色情及僱用明眼人 違規按摩等業務。庚○○為拓展其人脈,以便其所負責之「儂儂集團」轄下關係 企業能夠順利規避或減少警方之查報、臨檢及取締,由其負責對外一切交際公關 ,乃積極、刻意參與和警察單位有關之社團或活動,其曾先後加入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警友會及苓雅分局擔任顧問職務,也因此與「儂儂集團」轄下關係企業所在 之各警察單位往來密切。其中,上開「儂儂園休閒中心」(登記為儂儂園美容坊 ,下稱儂儂園)、「儂儂琴指油壓店」、「千里馬理容院」及「儂儂賓館」均為 以容留、媒介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猥褻行為營利之非法色情活動,「冠 天下理容名店」則專從事僱用明眼女子違規按摩男客以牟利為業。除庚○○負責 對外之公關交際外,家族中的成員或親密女友均分別在「儂儂集團」轄下關係企 業投資成為股東或擔任現場負責人,如庚○○的嫂嫂謝秋琴(另案通緝中)擔任 負責該集團總帳房,綜理該集團所有資金之收支、運作、調配等,並僱請親戚林 燕瑩擔任該集團關係企業所有會計登帳等業務,庚○○的二弟陳玉麟擔任「冠天 下理容名店」副總經理,庚○○的小弟陳武璋擔任該理容名店總務。庚○○為避 免或減少「儂儂集團」轄下關係企業不法犯行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有權查報、 取締、臨檢之單位查獲,即著手對「儂儂集團」轄下關係企業所在之警察局及派 出所員警行賄,以免影響該集團每日之巨額營收。三、「儂儂集團」除上開行賄網絡外,為避免前開「儂儂賓館」、「千里馬理容院」 及「冠天下理容名店」所在之苓雅分局、該局民權路派出所、凱旋路派出所及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行政科專勤組等有權臨檢、查報或取締之警察單位查獲「儂儂賓 館」、「千里馬理容院」有不法色情性交易犯行,「冠天下理容名店」有違法僱 用明眼人按摩乙事,而遭刑事追訴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令,致影響龐 大營業收入,遂由其負責行賄這部份之相關警察單位。由於庚○○曾擔任建國路 派出所顧問,因而認識當時之派出所主管丁○○,後丁○○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奉調至「儂儂賓館」所在之民權路派出所擔任主管。如前所述之目的,庚○○基於 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四月間某日前往民權路派出所找丁○○,並在 丁○○主管辦公室內趁四下無人之際對丁○○行求稱:要按月給付二萬元賄款等 語,並當場拿出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千元現鈔,丁○○明知身為警務人員,不 可憑白無故收受業者之金錢,且亦知庚○○係為避免或減少該派出所臨檢、取締 、查報「儂儂賓館」,而影響該賓館每月二、三百萬元之營收,又可規避刑責所 交付之賄款,仍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而予以收受。 至九十年一月初某日,庚○○又依往例至民權路派出所找主管丁○○交付該月應 付之賄賂二萬元,丁○○告訴庚○○:以後每個月要增加一萬五千元賄款,以便
由其打點交付苓雅分局相關人員等語,庚○○聞後欣然答應。因此自隔月即同年 二月起至同年三月止,庚○○均循往常之模式交付總共三萬五千元賄款給丁○○ 收受,以便丁○○轉交打點給伊不熟悉之苓雅分局有權取締、查報、臨檢色情特 種行業相關單位員警,讓「儂儂賓館」之不法犯行更能天衣無縫,自由經營。至 同年四月間某日,庚○○又按往例前往民權路派出所交付該月賄賂給丁○○,丁 ○○在主管辦公室內,趁四下無人之際,對庚○○表示:他先前轉送給苓雅分局 員警一萬五千元賄款部份,因收受之員警表示不再收了等語,因此庚○○當場僅 交付該月即四月份應給之賄款二萬元予丁○○收受,翌月(五月)份亦同。故自 八十九年四月起至九十年五月止,丁○○收受庚○○交付之賄款共計三十一萬元 ,其中丁○○實得二十八萬元,並於收受上開賄款後,明知「儂儂賓館」有不法 色情性交易之行為,竟不予查報取締(丁○○擔任白手套按月轉交一萬五千元行 賄款項部分,詳如後述)。
四、由於「冠天下理容名店」所在地是屬於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管轄,庚○○為避 免或減少轄區苓雅分局及凱旋路派出所查報、臨檢或取締,而發現該店有違規僱 用明眼人按摩情事,且會影響客人上門消費之意願,而使號稱南部最大、最豪華 之該理容名店每月淨利約五百萬元之營收有所減損,如前所述,庚○○遂積極加 入並擔任凱旋路派出所顧問。八十九年四月間,甲○○調至凱旋路派出所擔任主 管,庚○○因擔任顧問之故,因而與甲○○熟識。至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庚 ○○駕駛車號不詳賓士牌自小客車至凱旋路派出所旁之凱旋路及五福路口附近, 再連絡甲○○出來,甲○○出來後即坐上庚○○賓士車,庚○○遂基於交付賄賂 之概括犯意,開門見山對甲○○行求表示:要按月交給甲○○三萬元賄款,其中 五千元賄款是要給甲○○的,另外二萬五千元則請甲○○轉交給苓雅分局督察組 組長壬○○等語,並當場拿出三萬元之千元大鈔交付予甲○○,甲○○明知庚○ ○前開不法目的,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欣然答應 庚○○之要求並予以收受。嗣後庚○○均依上開秘密方式,確定甲○○之去處, 在於每月五日左右駕車到該派出所旁親將該月賄款三萬元交給甲○○收受。至九 十年三月八日甲○○改調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黎明中隊擔任中隊長,庚 ○○因此改將三月份的賄款三萬元親至送到事先與甲○○約好之地點,即甲○○ 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靠近澄清湖之住處附近,由甲○○親自收受該筆賄款。 而九十年四月份之賄款亦是以相同方式交付。故自八十九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年四 月止,甲○○收受庚○○交付之賄款共計十八萬元,其中甲○○實得三萬元,並 於收受上開賄款後,明知「冠天下理容名店」有違規經營之行為,竟不予查報取 締(甲○○擔任白手套按月轉交二萬五千元行賄款項部分,詳如後述)。五、苓雅分局亦屬於有權查報、取締、臨檢「儂儂賓館」、「千里馬理容院」及「冠 天下理容名店」之警局,是苓雅分局相關單位亦在庚○○規劃之全面性行賄網絡 對象之一,因此遂透過他人聯絡上已認識二、三年之久,自九十年一月甫接任「 冠天下理容名店」所在地之刑責區偵查員癸○○。九十年二月初某日晚上,癸○ ○騎乘機車行經「儂儂賓館」,看到庚○○正在賓館內,便停車進入賓館內詢問 庚○○找他作甚麼?庚○○乃基於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對癸○○表示:前任「 冠天下理容名店」刑事管區周復興已經調走了,其是否接任該刑事管區?癸○○
回稱:是。庚○○又稱:要按月交付二萬五千元款項給其,並請其轉交代為打點 苓雅分局刑事組其他官警,並請其及苓雅分局刑事組其他官警以後不要找「冠天 下理容名店」的麻煩等語,並再三保證沒問題,癸○○乃基於利用其職權之機會 圖利之概括犯意,當場表示同意,並自庚○○手上收取該二月份之賄款二萬五千 元千元大鈔,二人並約定以後要交賄款時,由庚○○於每月月初某日扣打癸○○ 所使用之聯華電信呼叫器號碼000000000(係癸○○以友人陳炳福名義 所申請)作為暗號。不久,癸○○即駕車離去。同年三、四月,癸○○均以庚○ ○所扣打其呼叫器代表要交付款項之暗號模式,駕駛車牌號碼YR-2495號 福特牌天王星紅色自小客車(所有人為癸○○配偶丙○○)親往上開「儂儂賓館 」向庚○○收取該月款項二萬五千元。當年五月八日及九日,庚○○多次呼叫癸 ○○收取該月款項,惟癸○○均未予回應,至五月九日二十時四十三分許,癸○ ○才與庚○○聯絡,並確認庚○○人在高雄市○○路、民權路口的大廈住處,表 示要到家裡找庚○○。同日二十一時七分後不久,癸○○隨即至前開庚○○住處 ,向庚○○收取五月份的款項二萬五千元,並向庚○○表示:前一天(即九十年 五月八日)高雄地檢署執行高雄縣警察局員警貪瀆案件,許多警察都怕得要死等 語。癸○○於收取庚○○每月交付之款項二萬五千元後,除將其中一萬元留供己 用外,其餘則於收款當天或翌日,在苓雅分局刑事組辦公室內轉交予局刑事小隊 長賴富裕、偵查員李新斌、楊喜奮受收(賴富裕、李新斌、楊喜奮三人另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部份已另案審結)。故自九十年二月起至九十年五月止,癸○○收 受庚○○交付之賄款共計十萬元,其中癸○○實得四萬元(癸○○擔任白手套按 月轉交一萬五千元行賄款項部分,詳如後述)。六、嗣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 市調查處及高雄市憲兵隊依法搜索「儂儂集團」各關係企業,查獲庚○○、陳秀 碧等人犯罪嫌疑重大,於翌日即二十五日經法官以犯嫌重大、有勾串共犯、證人 及煙滅證證據之虞,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庚○○並於檢察官於九 十年九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0七三號等提起公訴並移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審理後,始坦承該案行賄犯行,及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表示:因為不願意傷 害這些曾經收受伊致送賄款的警察,所以伊才一直沒有把行賄員警之經過詳情說 出來,經過伊深思熟慮後,伊願意將行賄員警之經過據實陳述等語,並供出丁○ ○、甲○○及癸○○收受及轉交賄款細節後,始循線查悉上情。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癸○○部分: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於偵審中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色情業者「儂 儂集團」負責人庚○○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訊問、檢察官偵查中及乙 ○審理時證述之情節一致,並經證人即「儂儂集團」總會計林燕瑩證述:「儂 儂關係企業庚○○等人慣以僑仔賀(台語)代號稱呼警察,又因為支付警察之 規費無法取得單據,且須顧及該等規費之敏感性,所以謝秋琴、庚○○等人便 交代我等會計以△記號掩飾支付警察規費之帳目」等語明確,復有儂儂賓館帳
冊影本(八十七年一月至八十九年六月)、(八十九年四月至九十年五月)二 冊、儂儂園美容坊帳冊(八十九年四月至九十年五月)影本一冊、儂儂琴、儂 儂園帳冊影本一冊扣案可稽。
(二)又被告癸○○之職務係苓雅分局刑事組一般外勤之刑事偵防工作,有關查報取 締轄內之理容總匯、護膚中心等特種行業,及違規雇請明眼人士從事按摩之情 形等部分依「高雄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業務分工,不屬苓雅分局刑事組偵 查員之查察權責,被告癸○○並無參與規劃及指揮權責,及苓雅分局執行擴大 臨檢係依據警政署辦(全國同步舉行)、局辦(全警察局各分局同步舉行)等 規劃時段,業務單位係督察組主辦會由刑事組規劃,集合各派出所、警備隊、 刑事組等外勤警力共同編組,由指揮官分局長或副指揮官副分局長主持執行, 臨檢目標及勤務人員全務編組,由擴大臨檢業務承辦人警政偵查員劉博升或春 風專案業務承辦人偵查員陳明華等簽擬核准實施等節,業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苓雅分局九十一年八月五日高市警苓分三字第0九一00一五0六號函釋,及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高市警苓分三字第0九二0000七二二號函附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分局部分)分層負責明細表、九十年一至五月刑事組勤務分配表各 乙份附於乙○另案被告賴富裕等貪污案卷內(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九五九號), 及該局九十一年五月十七高市警法字第0九一00二八一二六號函一紙在卷可 參,並經證人即苓雅分局刑事組組長子○○於該案審理時證陳:「我們一般巡 邏的範圍大部分是集中在銀行、銀樓、大賣場、醫院或是曾經發生過搶案的地 點,接班巡邏的小隊,我們會在勤務表上面指示巡邏負責的地點、目標,他們 就依我們指示來巡邏,我們巡邏的目的是針對刑案犯罪的部分。有可能涉及色 情行業的場所,例如理容院、舞廳、KTV、PUB、酒店之類的,是不屬於 我們組裡巡邏的對象也不是我們的業務範圍內,所以我們巡邏時並不會主動就 這些場所來巡邏,所以我們不會假借巡邏來了解這些場所是否有色情或其它違 法情形,而且我也禁止他們巡邏這些場所,所以我們巡邏的地點不包括這些容 易有色情或違法情形的場所,依權責分配名細表是屬於我們分局內行政組的業 務範圍內,他們的情資是由轄區各派出所呈報上來,由他們先審核,如認有涉 及刑案的部分,就會簽辦給我們,再由我們刑事組來偵辦處理。‧‧在本案案 發前都沒有有關冠天下理容院違法遭檢舉或派出所呈報要偵處的紀錄」等語, 及證人即曾任苓雅分局警政偵查員劉博升證述:「於九十一年一月間調派民權 路派出所,在調民權路派出所之前我在苓雅分局刑事組擔任警政偵查員,負責 外勤刑案偵查、重大刑案及專案性勤務,與一般的巡邏勤務及臨檢不同,‧‧ 擴大臨檢是不定時的,是警政署或總局會臨時通知,擴大臨檢是有包括春風專 案(指青少年專案)在內,擴大臨檢勤務編排是由組長督導我來編排此專案的 勤務,臨檢的地點都是比較容易發生事情的地點、曾發生刑案的地點、青少年 容易聚集的場所,例如PUB、大型酒店、舞廳、大型電動玩具店,理容院我 們比較不會列入臨檢的對象,除非是有人檢舉或曾發生刑案,我們才會列入為 擴大臨檢的對象。在我印象中冠天下理容名店沒有人檢舉過,也沒有發生過刑 案。一般巡邏勤務目的是在防搶及偵查犯罪,所以對象都是集中在銀樓、銀行 、超商或設有自動櫃員機的地點,若是轄區內有理容院或KTV,在一般巡邏
勤務中並不會列入為特別注意的對象」等語明確(前開案卷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訊問筆錄),是就調查冠天下理容名店是否有違規營業或違反社會秩維護法事 實既非被告癸○○職務上所應為之事項,且就擴大臨檢之勤務亦不具規劃、指 揮主導之權責,則其收受證人庚○○之上開款項乃係利用職權上之機會圖私人 之利益至明,事證明確,被告癸○○之犯行應堪認定。二、被告丁○○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於右揭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與庚○○ 雖沒有私人恩怨,在擔任主管期間曾配合總局曾取締千里馬理容院有妨害風化 犯行,這次是總局主導,我們派出所支援人力,在九十年初也曾再取締千里馬 理容院有違規僱用名眼人來按摩,這是我們反應給行政組,由行政組配合我們 取締的,全案再移由行政組依違反社維法來辦理。在九十年五月初,我以電話 向苓雅分局維新小組小組長戊○○反應我轄區內千里馬理容院有色情犯行,請 他們配合取締,所以在五月二十幾日由苓雅分局主導為取締行動,在五月十日 我曾帶隊去臨檢六、七家電玩店及聲色場所,其中包括千里馬理容院及儂儂賓 館,可能是多次取締他所經營之千里馬理容院及儂儂賓館違規、違法營業,故 因此挾怨報復;另外據伊所知,庚○○喜歡簽賭六合彩,也可能以此向股東報 假帳,與庚○○不是很熟,他要送賄款給伊,伊都不收,怎麼可能幫他轉交賄 款,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與庚○○間之通話,剛好在聽在CD,只是純粹是在敷 衍他,庚○○根本未去苓雅分局探詢,確實沒有收受賄賂云云。(二)經查,被告丁○○之右揭犯行,迭據證人即色情業者「儂儂集團」負責人庚○ ○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檢察官偵查中及乙○審理時供述歷歷在卷外, 並有卷內所附依法實施電話通訊監察之電話譯文,被告丁○○與證人庚○○於 九十年三月八日凌晨零時五十六分之電話通訊監察之電話譯文: 庚○○說:「主管進來了沒?」。
民權路派出所值班警員說:「誰?」。
庚○○說:「主管」。
民權路派出所值班警員說:「你那裡找?」。
庚○○說:「我武才」。
民權路派出所值班警員說:「稍待」。
庚○○說:「大仔哦」。
丁○○說:「ㄟ」。
庚○○說:「我找你快一星期了」。
丁○○說:「哈,哈,哈,來啊,來泡茶」。
庚○○說:「來你那邊?」。
丁○○說:「對,對」。
庚○○說:「好」。
及卷內所附被告丁○○與證人庚○○於九十年五月七日二十二時二十六分之電 話通訊監察之電話譯文:
丁○○說:「喂,你好」。
庚○○說:「我武才」。
丁○○說:「喂,你好」。
庚○○說:「添仔?」。
丁○○說:「ㄟ,ㄟ,ㄟ」。
庚○○說:「我武才」。
丁○○說:「你好,你好」。
庚○○說:「你在那裡?」。
丁○○說:「過來這邊泡茶啊」。
庚○○說:「你在那邊?公司(派出所)?」。 丁○○說:「對,對,對」。
庚○○說:「好」。
證人庚○○於偵查中並供述:「(提示及撥放:九十年三月八日凌晨零時五十 六分庚○○與丁○○通話譯文及內容,請問該通電話通話之意義為何?)(經詳細聆聽錄音帶及詳視譯文後作答)該通電話是我確認丁○○有在該派出所內 ,我要把當月的賄款三萬五千元親自交給他,丁○○要我去泡茶,我到該派出 所後,在丁○○主管辦公室將當月賄款親自交給他本人收受」、「九十年五月 七日二十二時二十六分我與丁○○之通聯,係我確認丁○○有在民權路派出所 後,便到該派出所主管辦公室找丁○○,並將當月賄款交給丁○○收受之通話 記錄」等語。
及卷附被告丁○○與證人庚○○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十七時五十四分之如左自 然對話內容:
民權路派出所值班警員說:「民權,你好」。
庚○○說:「麻煩,主管在嗎?」
民權路派出所值班警員說:「你那裡找?」。
庚○○說:「我武才」。
民權路派出所值班警員說:「請等一下」。
丁○○說:「我丁○○」。
庚○○說:「大仔,我武才」。
丁○○說:「ㄟ,ㄟ,ㄟ」。
庚○○說:「你處理得如何?」。
丁○○說:「啊」。
庚○○說:「那個,有沒有幫我問?」。
丁○○說:「有啦,那個簡單的啦」。
庚○○說:「簡單的?」。
丁○○說:「對,對,死豬的(台語)」。
庚○○說:「我過去再和你談,你有沒有先和他(台語)了沒?」。 丁○○說:「嗯,好,好,好」。(電話中不敢講) 庚○○說:「你先跟他講一下,我過去再和你講」。 丁○○說:「好,好,好」。
而前開對談內容亦經證人庚○○於偵審中供述:(提示及撥放:九十年二月十 三日十七時五十四分庚○○與丁○○通話譯文及內容,請問該通電話通話之意
義為何?)(經詳細聆聽錄音帶及詳視譯文後作答)該通電話就是我問丁○○ 前述有關請他按月行賄苓雅分局行政組人員的事情,丁○○告訴我,他已經問 好打點苓雅分局人員的事情,該苓雅分局人員願意按月收受我請他轉送的賄款 一萬五千元,該賄款一萬五千元是「死豬」價錢,亦即固定行情。我要丁○○ 告訴苓雅分局人員,我會致送賄款給他,請他不要來找我所經營之冠天下理容 名店、儂儂賓館的麻煩,講完電話後,我即去該派出所找丁○○等語在卷。足 徵證人庚○○確有交付上開款項予被告丁○○及託其中轉送部分賄款給相關警 察單位甚明。
(三)被告丁○○雖一再以前開情詞置辯,惟被告丁○○、甲○○、癸○○、丑○○ 自何時起至何時止,在何地點,收受多少賄賂等情,迭據證人庚○○一再供述 綦詳,其中被告丑○○於證人庚○○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供出其收受賄賂並擔 任白手套犯行後,隨即於同年月二十日未經核准即由高雄市搭乘華航CI-1 06號班機經由桃園中正機場出境至美國,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傳真授權書 委託同仁辦理辭職,放棄服務公職二十五年多之退休俸給,畏罪滯留美國不歸 ,目前經乙○通緝中,以及參酌被告癸○○亦坦認證人庚○○所指摘之前開收 賄及擔任白手套之犯行等情,顯見證人庚○○所述並非子虛烏有或挾怨報復, 而係據實陳述,將實情全盤托出。再者參以卷附之九十年五月十日該日十二時 十八分、二十二時五十一分、二十二時五十二分、二十三時二十二分,證人庚 ○○的姐姐陳秀碧(為高雄市○○○路一一六號「千里馬理容院」現場負責人 )分別與證人庚○○、「儂儂賓館」會計吳幸玲(曾擔任該賓館人頭,因妨害 風化,遭法院判決確定)之電話譯文可知被告丁○○因當月八日本署執行高雄 縣警察局員警涉嫌貪污乙案,因恐自己惡行東窗事發,遂假借臨檢之名義,至 「千里馬理容院」對陳秀碧暗示不可有記載行賄警察人員之帳冊無訛。倘被告 丁○○並未如證人庚○○所指摘之犯行,其為何要大費周章,至「儂儂集團」 關係企業之千里馬理容院為右開違反常理之行為,其焉不知色情業者之帳冊係 司法機關偵辦貪瀆犯罪之最有利之證物?更足徵證人庚○○在另案之自白並非 臨訟杜撰或憑空捏造,應堪採信。
(四)至卷附之行政組提供查獲色情營業一覽表上,固記載於被告丁○○任職民權所 主管期間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並列警察局維新小組及民權所為查獲千里馬 理容院妨害風化犯行之查獲單位乙情,惟此次之勤務乃係地檢署之檢察官所交 查,而由維新小組主導執行,並於查獲後始交由民權所到場支援等節,亦經證 人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員辛○○於乙○審理時證述:「九二年六月九日到 市刑大,之前在總局督察室,擔任駐區督察員,我的轄區是苓雅分局與鼓山分 局與交通大隊,八十九年十一月到千里馬理容院查緝到的妨害風化,當時我在 維新小組,印象中這是地檢署檢察官交查的案件,當時我是在維新小組擔任督 察員,所以是以維新小組的名義去查的,情資有三方面,上級來的,我們主動 查訪的,另外是分局向上反應的,印象中沒有派出所的主管直接跳級來向我們 反應,印象中這件是否有搜索票,我忘了,此件,檢察官交查後,我們會派人 去勘查,之後在選定時間,在附近作定點埋伏,我們總局當時的維新小組的組 員只有四名,組長楊健生,我,簡春霖,蔡景德,共此四名,所以有勤務要查
緝的時候,就會調派人力支援,此件也是一樣,我們調派保安大隊特勤中隊員 警四名,在現場先勘查埋伏,然後伺機取締,另外第二批,是我們四個,我們 在車上等待特勤警員查獲,控制現場後我們馬上到場支援,開始製作筆錄,拍 照攝影是由第一批的員警來進行,印象中此件的男客是我問的,有從事色情交 易,除此之外現場負責人是否有在場,我不清楚,此件民權所的警員是在我們 查到,在現場製作筆錄後,才通知他們到現場支援,然後他們到後,我們再把 查緝筆錄及當事者交由他們帶回所裡作後續處理,本件是在我們控制現場之後 ,才通知民權所警員到場支援,民權所主管是否有來,我當時在房間作筆錄, 並不清楚。我們查緝案件的流程都會把後面接辦的單位並列為查獲單位,因為 後面剩餘的查緝工作,要交由後面接辦的單位追查,並列為查獲單位並不是代 表他們一開始就要從頭參與到尾,這個接辦單位通常都是轄區的派出所」等語 明確,被告既非主動取締,則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五)又該色情營業一覽表上,固亦記載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並列苓雅分局行政 組及民權所為查獲千里馬理容院違規按摩之取締單位,及本件雖係被告丁○○ 主動以電話請行政組人員一同取締千里馬理容院,惟取締時仍僅係行政組之人 員鄭文華會同組內人員共三人在埋伏後,發現應有客人在內從事違規按摩之情 事,隨即入內臨檢,並僅查獲有一明眼女子為男客從事按摩行為,而製作二人 之臨檢紀錄,並未責成不在現場之負責人一併製作臨檢紀錄,即交回民權所主 管處理,且整個取締過程並未見民權所之主管或員警到場支援,未擴大偵辦等 節,此經證人鄭文華於乙○審理時證述明確,是苟若被告確有意取締千里馬理 容院違規情事,衡情必當詳加規劃及加派警力到場支援,又豈會於行政組入內 臨檢時仍未見被告丁○○派員參與執行之理,顯見其應僅是虛應其事,而未有 真意取締甚;再者被告丁○○於擔任民權路派出所主管任內,既曾配合取締證 人庚○○所經營之千里馬理容院及儂儂賓館違規、違法營業乙事,則被告丁○ ○當知證人庚○○恐涉有不法犯行,為經營色情牟利之業者,衡情理當與之保 持距離,其反而在深夜時分以甚為熟絡之語氣互通電話,且語意曖眛不明,多 所保留,並經檢調單位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證人庚○○住處扣得之通訊 錄上登載有「添0000000000」即被告丁○○之行動電話號碼,顯見 二人交情匪淺,並無過節或仇隙亦灼然至明。
(六)再轄內之派出所之員警乃係最基層之執行單位,其職務包含臨檢、巡邏、交通 、偵查犯罪等在內,是負有預防及偵查犯罪等之職責,此觀之警察法之規定自 明,且派出所之主管於每日例行之轄區主管晚報及每月之員警風紀評會議中, 需報告轄區內之治安狀況,及針對轄區內色情場所及有風紀誘因場所為報告, 並列冊備查,而本件之千里馬理容院、儂儂賓館、冠天下理容名店均在列等節 ,亦經證人子○○於乙○審理時證述「派出所是最基層執行單位,包括臨檢、 巡邏、交通、偵查犯罪都涵蓋在內,有無色情交易也是派出所的業務範圍內, 他們負有預防與偵查的權責,派出所主管可以事先規劃取締主動偵查,如果有 人檢舉之後,也要負責偵查甚至取締違法,如果有犯罪嫌疑的場所,規模龐大 ,派出所人力不足,也會陳報分局,由分局來規劃處理。如果派出所接獲報案 取締時,有無取締到違法,他們在取締之後會做臨檢紀錄表陳報給我們分局的
行政單位,平常派出所如果自己主動取締他們會主動登記在出入登記簿上,記 載執行何勤務」等語,及證人己○○證陳:「分局的督查組依據派出所會提供 列冊(指違紀顧慮名冊),列冊之後有壹份會給我們行政組,我們行政組知道 後,就此部分,我們平時就會對各該場所的派出所都會口頭上或開會時,都要 他們就這些場所加強臨檢,我們自己行政組擴大臨檢,也會自己列入臨檢對象 ,本身派出所對場所,他們應該知道有哪些是有違紀顧慮的,因為這些都是他 們主動提出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行政科查處儂字輩及其集團營業場所紀 錄應該是警察局的行政科,平時有關我們轄區內色情場所,警察局的主管單位 就是行政科會不定時要我們呈報。臨檢場所目標的選定,是分局的擴大臨檢承 辦人來決定簽辦,轄區內的色情場所情資我們沒有侷限他們一定要用書面,有 時他們會口頭,或開會時提出,我在任的時候,我們分局幾乎每天都有召開晚 報會議,所以派出所的主管要提供色情場所的情資,是隨時可以提出的,晚報 會議的出席人員有派出所主管,有事就由副主管,分局的是各組組長、主任、 分局長,派出所提供色情情資,分局去臨檢,不一定每次都會查獲,因為擴大 臨檢執行的員警都是穿制服,比較沒有辦法確實的查緝到,平常還是要靠派出 所的員警來臨檢查獲,或主動偵查」等語明確,被告丁○○既知其轄區內之千 里馬理容院、儂儂賓館既被列為有違紀顧慮虞誘因場所名冊內,且曾經警查獲 妨害風化及違規按摩等犯行情事在先,卻仍收受該儂儂集團負責人庚○○之賄 款,並進而不予查報取締在後,其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之事實甚明,此外復 有苓雅分局第五評估小組有違紀顧虞誘因場所名冊(民權所、凱旋所)一份在 卷可佐,事證明確,被告丁○○前開之辯解,要無足採。三、就被告甲○○部份: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右揭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於擔任凱 旋路派出所主管期間,庚○○係義警分隊顧問身分,加上又同時具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警友會的顧問,與庚○○大多是在義警餐敘活動場合中才會碰面,彼 此間之關係單純,並無任何金錢往來,亦無私人恩怨,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凌晨 二時許,至庚○○家純粹是探視他的病情,任職期間有配合擴大臨檢冠天下, 因為冠天下規模較大,派出所警力有限,沒有辦法單獨執行,確實沒有違背職 收受賄賂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之右揭犯行,迭據前開證人庚○○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 查、檢察官偵查中及乙○審理時供述歷歷在卷外,另參以卷內所附八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五十六分,被告甲○○與證人庚○○間、九十年一月五日 十七時四十一分某女子與證人庚○○間、同日時四十二分某女子與證人庚○○ 間、同日十八時四十四分洪伯連與證人庚○○間、同年一月二十二日十八時三 十五分凱旋路派出所警員宋慶舟與某警員間、同日十八時三十八分宋慶舟與被 告甲○○間、同日十八時四十二分宋慶舟與警員梁維昇間、同日十八時四十八 分宋慶舟與妻子間、九十年三月八日被告甲○○與證人庚○○間、九十年三月 九日十時七分、同日時九分證人庚○○與陳鳳鳴(為庚○○聯襟,曾於八十六 年、八十八年間因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專勤組及民權路派出所警員共同偽造不 實內容之「儂儂賓館」、「千里馬理容院」臨檢記錄表,而經本署於九十年九
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00一號等提起公訴)間之電話對談內容可 得知被告甲○○與證人庚○○交情良好,被告甲○○調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 安大隊黎明中隊中隊長時,證人庚○○還贈送蘭花慶賀,而被告甲○○臨走時 不忘介紹凱旋路新上任主管給證人庚○○認識,甚至本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 日在證人庚○○住處扣得之通訊錄上登載有「凱、王0000000000」 、「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
」即被告甲○○行動電話號碼等情,均核與被告甲○○身為職司執行公權力之 警務人員,明知凱旋路派出所轄區之「冠天下理容名店」及民權路派出所轄區 之「儂儂賓館」、「千里馬理容院」已遭苓雅分局列為「有違紀顧慮虞誘因場 所」,如前所述,並有前開苓雅分局第五評估小組有違紀顧慮虞誘因場所名冊 (民權所、凱旋所)在卷,被告甲○○卻仍與上開色情集團負責人庚○○來往 密切,且多所聯絡及餐敘,顯與常情背離。
(三)依卷內所附九十年四月十五日二十一時四十六分,被告甲○○與證人庚○○間 對談之電話譯文所載:
甲○○說:「喂,你好」。
庚○○說:「大仔,你在那裡?」。
甲○○說:「哦,我在家裡,我晚一點會回公司(派出所)、 、 、 你要 (我)家裡來?」。
庚○○說:「不然,我到你家裡去」。
甲○○說:「好啊,好,好」。
庚○○說:「我武才」。
而該通電話亦經證人庚○○於偵查中解讀供述:「該通電話是我打給前凱旋路 派出所主管甲○○確認他在住家,我要把當月賄款三萬元交給他,我到甲○○ 住家將賄款交付他本人應有二次,我知道他的住處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靠 近澄清湖附近,我知道怎麼去但詳細地址記不得,昨(十五)日我誤稱按月交 付賄款給他是到九十年二月止,由這通電話我可以確認,我交付給他的賄款是 到九十年四月止,另昨日我稱我都是按月在凱旋路派出所旁將賄款交付給他, 亦與實際情形略有出入」,足徵證人庚○○之自白並非憑空想像,雖送款日期 及地點略有小小出入,然此乃因事隔將近十個月之久所造成之小錯誤,惟仍不 影響證人庚○○供述之真實性;況被告甲○○與證人庚○○間並無仇隙,此為 二人所同陳卷,衡情證人庚○○當無搆陷之必要。(四)再者,若非被告甲○○作賊心虛,其又為何會於九十年五月八日,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高雄縣警察局員警涉嫌貪污乙案後未幾,即於同年月十二日 凌晨二時許,到「儂儂賓館」找庚○○,適庚○○小弟陳武璋在「儂儂賓館」 內,而庚○○在一心路大樓住家,陳武璋立即電話告知庚○○,表示被告甲○ ○要找伊,庚○○遂叫陳武璋帶被告甲○○到住處。在庚○○住處時,被告甲 ○○並告知庚○○:最近捉(警察)得很緊,伊等營業場所之帳冊內不要記載 行賄警方人員之記錄,並要伊不要再把賄款交給他,他也不再轉送賄款給苓雅 分局督察組組長壬○○等語,被告甲○○在庚○○住處停留約一、二十分鐘,
與庚○○談話並吃完水果後,就由陳武璋陪同離去。故而庚○○即未將九十年 五月份賄款交給被告甲○○,被告甲○○復在陳武璋陪同其離去庚○○住處時 ,在該住處大樓樓下,陳武璋與被告甲○○尚未上車前,被告甲○○乃詢問陳 武璋謂:伊與庚○○等人有無記帳?陳武璋回稱:這要問庚○○才清楚。隨後 被告甲○○不放心又再追問:你們有無記帳?陳武璋再回稱:渠等沒有在記帳 。後來被告甲○○開車送陳武璋返回「儂儂賓館」,不久,隨即接到庚○○打 電話通知伊,要陳武璋在相關帳冊內不要記載有行賄「僑仔賀」(警察之代號 )的資料,如果有記載的話,要「冠天下理容名店」負責保管帳冊之副總經理 陳玉麟拿回家藏放等節,已據證人庚○○、陳武璋供述在卷,並互核一致,復 有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二時九分、同日二時十三分、二時四十分之電話監聽譯文 附卷可佐,也因有如前所述之被告丁○○、甲○○及癸○○之警告及提醒,證 人庚○○遂開始通知集團重要人員將記載有行賄員警之帳冊淹滅,此亦有電話 監聽譯文在卷可考,益徵證人庚○○之供述當非臨訟杜撰或憑空捏造至明。又 轄內之派出所之員警乃係最基層之執行單位,其職務包含臨檢、巡邏、交通、 偵查犯罪等在內,是負有預防及偵查犯罪等之職責,及被告甲○○知其轄區內 之冠天下理容名店已被列為有違紀顧慮虞誘因場所名冊內,且曾於八十八年間 經警取締違規按摩之犯行情事,已如前述,被告甲○○仍收受該儂儂集團負責 人庚○○之賄款,並進而不予查報取締在後,其有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之事實 灼然至明,事證明確,被告甲○○所辯,要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四、綜合所述,及參以卷附之「儂儂集團」成員之一蔡秀鳳、陳秀碧(蔡秀鳳為庚○ ○前妻,為儂儂賓館現場負責人,曾於八十六年年間因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專勤 組警員共同偽造不實內容之儂儂賓館臨檢記錄表,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00一號等提起公訴)於該案偵查 中之供述,亦可得知證人庚○○及「儂儂集團」重要成員洪伯連等人確有行賄相 關警員之事實,應認本案並非偶發事件或者是一朝一夕發生,而係多年來慣常存 在之惡習即由色情不法業者按月交付俗稱「規費」或「加菜金」之賄款給有權責 查報、取締或臨檢非法色情之轄區分局及派出所,否則證人庚○○及洪伯連等, 為何不去行賄無權責取締色情之交通大隊或鑑識單位之警員?故本件非屬單一或 個別警員違法收賄情事,而係屬警員集體收賄事件。是由擔任警察職務之被告癸 ○○、另案被告蕭啟豐、買添明、鄭順燐、蔡沂樺、陳元興、陳清、陳明富及色 情業者庚○○、陳武璋等人先後之自白,亦可證本案之證人庚○○所供,並非臨 訟捏編或非空穴來風甚明。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至九十年五月間,經檢察官依法 對另案被告洪伯連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7─0000000、謝秋琴所使用之電 話號碼07─0000000,證人庚○○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線實施電話通訊監察 結果,亦發現證人庚○○與另案被告洪伯連、張月鳳、謝秋琴、總會計林燕瑩等 人在不知已遭監聽之情況下,多次論及行賄相關員警之內容,有各該電話譯文附 卷可稽,再與前開證人林燕瑩證述:「儂儂關係企業庚○○等人慣以僑仔賀(台 語)代號稱呼警察,又因為支付警察之規費無法取得單據,且須顧及該等規費之 敏感性,所以謝秋琴、庚○○等人便交代我等會計以△記號掩飾支付警察規費之
帳目」等語,及扣案之儂儂賓館帳冊影本(八十七年一月至八十九年六月)、( 八十九年四月至九十年五月)二冊、儂儂園美容坊帳冊(八十九年四月至九十年 五月)影本一冊、儂儂琴、儂儂園帳冊影本一冊互核觀之,顯見「儂儂集團」確 實有按月交付賄款給相關單位之員警,並由證人林燕瑩詳實登載於前述會計帳冊 內多年至明。又「儂儂集團」關係企業之一儂儂園自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設立, 登記營業項目為「美容業」,此有高雄市營利事業登記證附卷可參,其長期非法 經營色情特種行業,除據其現場負責人即另案被告洪伯連、現場管理員即另案被 告張月鳳供明在卷之外,另有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儂儂園內所查扣之保險套 乙袋可佐。再上開查扣帳冊內,對於儂儂園所容留之服務小姐每日於該店內從事 性交易之收入及該店抽頭營利之情形,皆有詳細之記載,益足以顯示「儂儂集團 」總負責人庚○○為避免或減少轄區分局、派出所員警對該集團相關企業臨檢、 取締或查報,而影響巨額營收,遂與集團重要人物洪伯連各自分工,按月編列款 項行賄相關警員,並親自或透過收賄警員轉交賄款給其他員警,要無疑義。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丁○○、甲○○、癸○○之犯行洵堪認定。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癸○○行為 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貪污圖利罪,業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月九日生效,雖主刑並未修正,惟將該條款有關對於非主管事務利 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 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