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91年度,259號
KSHV,91,上,259,2003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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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被上訴人   寶雞歐亞工貿科技實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郭憲文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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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雞歐亞工貿科技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