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被上訴人 寶雞歐亞工貿科技實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郭憲文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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