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87年度,366號
KSHV,87,上,366,2003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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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六六號
   上 訴 人 丁○○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宗賢原姓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林宗賢涉有犯殺人罪嫌疑,牽涉本事件之裁判,經於八十九年 九月一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四八號刑事判決 確定,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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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