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被 上訴人 長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⑴李岳霖律師
⑵吳然謀
⑶黃發保
⑷賴泰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
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
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
~B2 法官 吳 上 康
~B3 法官 蘇 清 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 雅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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