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92年度,200號
TNHV,92,上易,200,2003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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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莊南圖
   訴訟代理人 田賢宗
         蔡福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民國 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預繳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第二審法院 認上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應繳裁 判費九千九百十九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 上易字第二○○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到該裁定正本起七日內補繳。三、上訴人乙○○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上訴人林南珠英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分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惟迄今逾期尚未向本院繳納上開金額 之訴訟費用,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難認為合法。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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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