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4號債 權 人 林國偉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慧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證據(諸如借據、匯款證明、房屋貸款契約書等等), 以釋明請求。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