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4號
PHDV,106,司促,794,2017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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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4號
債 權 人 林國偉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慧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證據(諸如借據、匯款證明、房屋貸款契約書等等),
    以釋明請求。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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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