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23號
PHDV,106,司促,723,2017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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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林銘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林銘彦」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銘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 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 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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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