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詹文馨即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
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於同年月2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公文封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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