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晉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泉
~B2 法 官 蔡秉宸
~B3 法 官 翁芳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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