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冠宇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冠宇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共4年7月確定,並發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 國106年9月15日經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7年12月12日終了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