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