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19號
PHDM,106,易,19,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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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順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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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